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1039保险学之保险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理论责任准备金
【答案】责任准备金是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给付总额与保险责任相平衡的原则,根据保险事故和给付的性质,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留的资金。
2.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用词模糊、有歧义,因而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法院或仲裁人对争议内容或用词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主要解释原则有:①文字解释原则; ②意图解释原则;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⑤补充解释原则。
3. 自留额
【答案】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自留额是强调自留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可以由保险金额表示,也可以由赔款额表示。
4. 物上代位
【答案】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5. 政策保险
【答案】政策保险是指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政策保险的种类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别。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包括:①政策保险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其
性质突出地体现在它的政策性上,政策保险通常不受各国商业保险法的具体规范和制约,也与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没有关系,而是由另行制定的专门政策法规来规范。②政策保险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的。③政策保险的业务经营有特色。
6. 权利代位
【答案】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7. 保险市场供给
【答案】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保险市场供给可以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表示,它是各个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之总和。保险供给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保险供给的质既包括保险企业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保险商品品种,也包括每一具体的保险商品品种质量的高低; 保险供给的量既包括保险企业为某一保险商品品种提供的经济保障额度,也包括保险企业为全社会所提供的所有保险商品的经济保障总额。
8. 承保能力
【答案】承保能力是指保险人对于一个单独的危险单位所能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能力。承保能力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保险人本身的既定资产净值,同时取决于保险人对分保的安排。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随着资产净值的提高而得到加强。
二、简答题
9.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答案】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一般不存在当事人违约的问题,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而造成的,即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当事人如需维持保险关系需另订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恢复合同效力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可能复效. 也可能被解除。
10.如何完善我国的再保险监管?
【答案】在我国,现行保险监管制度中已经有了一个再保险监管的初步框架。保险监管规则要求监管机构应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督,评估合同的可靠性及其合理性。要求保险公司在决定适当的风险分担比例时考察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管机构应当就再保险合同和再保险人做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对其的监管程度,设定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规模的上限,考虑再保险公司所在地监管者的可靠程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监管规章中有原则要求,有了一个再保险监管的初步框架,但由于过去的中国再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市场化程度底,缺乏竞争,而再保险业务本身的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都很高,国际性也很强,因此中国的再保险市场与国际水准的差距较大。相应地,中国的再保险监管与再保险监管国际规则也存在相当差即。从当前的监管政策取向来看,中国保监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表示要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或其他投资主体参股或设立再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要加强对境外分保业务的监管,鼓励优先国内分保。在中国保监会新的组织机构框架中,增设了再保险监管部,专门负责研究和实施再保险监管。随着中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中国保险监管手段的成熟,中国的再保险发展和再保险监管水平会尽快提高。
11.为什么说人寿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答案】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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