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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财经大学中国税制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生产型增值税

【答案】生产型增值税,是指按“扣税法”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已纳税金的一类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在这种情形下,法定増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来讲,这一课税基础在统计口径上大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将其称为生产型増值税。

二、简答题

2. 如何理解增值额?

【答案】增值额有理论概念和法定概念之分,以下具体说明:

(1)理论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看,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总额(c+v+m)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 )之后的余额(v+m),即v+m=(c+v+m)c 。其中,c 包括固定资产项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和非固定资产项目(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增值额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和其他属于増值性的费用。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①就某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就是其商品销售额扣除规定的非増值项目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上相当于该经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②就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一个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増值额之和,相当于该商品进入最终消费的销售总值。

(2)法定增值额

法定増值额是指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增值额,是相对理论增值额而言的。

从各国实践看,增值额不一定是理论上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的意义在于:

①体现本国的经济政策。有些国家出于鼓励扩大投资的考虑,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

消耗掉,都可以一次性扣除;有些国家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全部不予扣除。

②统一计算税额的需要。只有从法律上规定增值额,才能保证增值税税额计算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3. 简述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含义(或区别),并举例说明。

【答案】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两对容易混淆的概念,以下对此进行具体分析描述。

(1)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①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

②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

(2)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①不征税收入: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②免税收入: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其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4. 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方法有哪些?

【答案】由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生产(含自产自销、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计算应纳税额时可能遇到的情形主要有四种,相应地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生产者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未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纳税人自产自销没有使用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确定其本期计税销售额或计税销售数量后,直接套用上述公式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

②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纳税人自产自销的使用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时,应扣除所用已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委托加丁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允许扣除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生产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如果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其他方面消费的,则在移送使用时纳税。计算应纳税额时,一般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是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作为原材料生产的,所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也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

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区分受托方有无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同类的消费品销售价格,按前述规定相应确定计税销售额,然后依据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从量定额征收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与非进口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相同。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但是,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海关)将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5. 个人所得税在什么情况下实行减征或加成征收?

【答案】(1)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征的情况:

①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a. 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b.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救济所得;c.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②稿酬所得按规定减征30%计税。

(2)个人所得税实行加成的情况: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具体规定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如何确定征税?其税基如何确定?

【答案】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除外。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或复合计税办法征收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税基,即计税依据: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②如果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计税销售额,但受托方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③如果受托方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组成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