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广东财经大学中国税制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超额累进税率

【答案】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在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级距时,只是超过部分按照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二、简答题

2. 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答案】企业办理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应确定纳税地点、纳税年度,并在期限内申报,具体内容如下:

(1)确定纳税地点

①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或境外相关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不相关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定纳税年度

①企业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

②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③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在期限内申报

①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②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③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⑤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⑥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答案】按照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出口货物退还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具体条件有四项:

①必须是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即输出海关的货物;

③必须是已经办理结汇的货物,所谓结汇是指按照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定,外汇收入的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本币的行为;

④必须是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即已实现销售收入并按规定入账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销售价一律以离岸价格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4.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案】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我国境内;二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三是必须为有偿提供(包括视同销售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5. 什么情形下需要核定营业税营业额?如何核定?

【答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6. 个人所得税对减免税项目有哪些规定?

【答案】个人所得税对减免税项目有以下规定:

(1)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对乡、镇(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⑪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⑫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