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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工商大学税务专业基础之中国税制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直接税和间接税

【答案】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根据收入直接向政府交税,其所交的税不能或很难转嫁给他人,主要有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主要是商品流转税。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①税收收入比较稳定,不易受成本变动的影响;②在调节经济方面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一般配合价格杠杆进行;③具有隐蔽性,征税阻力小;④具有累退的性质,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二、简答题

2. 消费税具有哪些特征?

【答案】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消费税不是对所有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收的一般消费税,而是只对所选择的部分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特别消费税;

(2)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功能较强。消费税一般与发挥普遍调节作用的增值税或其他形式流转税相配合,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再进行一次特殊调节;

(3)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消费税税源充裕,且不受企业产品成本和盈亏因素的影响,能随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而増长;

(4)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率高。消费税一次性集中征收,一般属于间接消费税,税源集中,因而征税成本低,税收流失少,征管效率和质量高;

(5)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消费税的目的不仅在于増加政府税收收入,而且在于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通常不实行减免,否则妨碍特殊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

3. 对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答案】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政策是什么?

【答案】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政策有: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而国内又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器设备和粮食等实行低税率或免税;

(2)对原料、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或成品为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料、材料的税率应更低;

(3)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进口税率应比整机为低;

(4)对国内己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应适用更高的税率;

(6)对绝大多数出口货物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力强的货物,

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成品,必要时可以征收适当的出口税。

5. 按主体税种不同,税制体系有哪些类型,其特点如何?

【答案】按主体税种不同,税制体系有以下类型:

(1)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特点:

①在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居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税居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 ②该类税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征税范围广,而且不受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税源充裕,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性和稳定性,且征管简便;

③在实行价内税的情况下,该类税的税金又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它能够与价格杠杆配合,调节生产消费和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企业的盈利水平;

④这种税收体系具有只能在生产与流通领域形成收入过程中对国民收入的调节、所以调节功能相对较弱,容易产生税负转移等缺点,其中有些税种还存在累退性,有些税种存在重叠征税等缺陷。

(2)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特点:

①在税制体系中,所得税居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②这类税收体系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对社会所有成员普遍征收,即不仅对生产经营者征税,而且也对非生产经营但有取得收入的人征税;

③所得税还可与累进税率配合,具有按负担能力大小征收、自动调节经济和公平分配的特点;

④这类税收体系也存在收入不稳定、计算复杂、要求相适应的社会核算程度较高、征管难度较大等缺陷。

(3)以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特点:

①在税制体系中,资源税居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②该类税是对土地、矿产、水力、滩涂、森林等所有资源征税,所以这类税收体系具有保护资源、促进合理配置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和征税一般不受成本费用变化影响等特点。

(4)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港”税制体系,特点:

①有独特的低税结构;

②以所得税为主,一般很少征收或不征收包括关税在内的流转税;

③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

(5)双主体税制体系,特点:

①在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均居主体地位,这两类税收的作用相当,互相协调、配合;

②这类税收体系在发挥流转税征收范围广、税源充裕、能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征收简便等特点的同时,也发挥所得税按负担能力大小征收、自动调节经济和公平分配等特点,形成了两个主体税类优势互补的税收体系。

6.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7. 简述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含义(或区别),并举例说明。

【答案】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两对容易混淆的概念,以下对此进行具体分析描述。

(1)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①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

②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

(2)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①不征税收入: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②免税收入: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其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