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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857综合课二之《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论述题

1. 所有制结构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所有制结构与法的关系具体而集中地体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当代中国法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及稳固发展。

形式多样的公有制和以这种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形式,才能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真正有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公有制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价值指向。

社会主义法反映公有制的经济和社会要求,即它反映和表达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公有制在决定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也决定着社会价值体系的性质及社会意识的内容,由此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等。

(3)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带来的多样化的利益关系及多元化的价值观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所表达的意志和利益更具复杂性并呈现“不纯粹性”。

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共存与相互协调,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可以更充分地显示出公有制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形成经济权力关系的相互制约,同时促进政治民主,限制政治权力的任意性,有利于促成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

(4)所有制在部门、地区之间的差别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

法律须考虑到所有制结构发展的特点,在保障中央立法统一,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性。要实现中央与地方、部门与整体在立法和法的实现领域的协调,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因素。这样才有利于多元所有制的发展。

(5)所有制结构的决定性,并不否认人的积极活动对法律调整水平的影响,也不排斥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J 胜质、内容、形式等的影响。

人的实践活动推动着社会的变动,人总是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历史的规律性、必然性总是通过人的活动展现出来的。

2. 如何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答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含两层含义:

①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

②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因此,在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时,必须从这两个基本观点出发。

(1)不能否认我国初级阶段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没有阶级性,而只有全民性、社会性。我国宪法所体现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国

宪法、法律所确认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我国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

(2)不能超越阶段,用更高阶段的社会主义法的标准,或者用不切合实际的甚至空想的、“一大二公”之类的标准去衡量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法律从来是依附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不顾现实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政策和法律制度中规定一些超越历史阶段的东西,不仅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反倒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栓桔。我们必须从这样的观点出发认识我国现阶段有关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私有财产权、实行按劳分配之外的其他分配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认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3)还应该看到,虽然阶级斗争己经不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阶级分析的方法仍然是我们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虽然我国原有的阶级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总财富的增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东西部的差距也都在增加,新的阶层、利益群体乃至新的阶级已经出现,在分配社会财富和政治权力的过程中,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如何调整好这些矛盾,如何体现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从政治着眼,从大局着眼,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重要的任务。

3.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是为什么?

【答案】“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是因为法是或应当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从正义的不同面向来看,法律对四个方面的正义有促进作用。

(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①人类社会迄今实行过五种分配制度:无差别分配的原则、按照优点分配的原则、按照劳动分配的原则、按照需要分配的原则和按照身份分配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混合分配制度。

②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在现代社会,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

①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组织和仟何长官干涉的自由; 法官在其仟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

②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

③审判公开。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

④权利平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方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

⑤合乎情理。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

⑥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

⑦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允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⑧律师自由。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3)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①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体制的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a. 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b. 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②法律对于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

a. 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

b. 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c. 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 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杜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4)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①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

②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这不仅产生程序正义,而且通过这一正当程序产生了更多的实质正义。

③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

④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 ⑤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4. 试述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及其构成。

【答案】价值体系又称价值系统。有的学者把价值系统界定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法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i )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价值。如不重婚、不欺诈、不侮辱他人人格是好的和有价值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占有也是好的和有价值的,这些价值在法律上有意义,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或权利,因此,它们便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的价值体系是群体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个人可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目标或价值观念,但是,法的价值体系并不是社会中每个人所持有的价值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占统治地位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权威表达,即通过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并通过国家执法和司法权的行使而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威性价值系统,因此,在阶级社会中,法的价值体系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性,而不论那些支持或论证这一价值体系的人们在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一点。当然,在阶级矛盾比较缓和,革命危机尚未到来的条件下,这种权威性的价值系统也不能不反映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下层群众在现存秩序之内的某些合理要求,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性。不过,只要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有效控制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统治集团,那么,它的根本利益和期待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