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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711法学基础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原有权利

【答案】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又称第一性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2. 法的汇编

【答案】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为:一般小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法的汇编价值在于:它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现行法的优点和缺点,了解法的立改废任务何在,还可以为法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汇编之分。

3. 法制改革

【答案】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4. 正义与平等

【答案】(1)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家们认为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而这种理想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得到的结果或决定,它保证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而公正无私。

(2)平等,从广义上讲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就发展形态而言,平等经历了平等的观念、平等的原则和制度、平等的实现状态三种形式。

(3)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与平等的区别进行了经典的阐述。他认为社会正义论包括两个

正义原则:

①最大自由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在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上,每个人都应获得公平的对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人民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应尽可能广泛。

②差异原则。社会正义并不是代表一种绝对的平等,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可以从两个力一面得到修正:a. 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的人都有利,否则,差异原则将导致公平体制的崩溃; h. 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仅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差异原则的实质是对形式正义进行效率安排,使得相对公平的存在具有积极的实效性。

二、简答题

5. 分析为什么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

【答案】(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包括:

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的原因

①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全体村民的一种规章制度。

②虽然村规民约也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的,但是其不属于立法行为,原因如下:

a.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从主体方面来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b. 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立法对于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法律通过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c.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过程,法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一般主体的行为,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本村村民的行为和活动。在效力范围上村规民约的制定也是小同于立法的。

6. 简述法的评价标准的功能与我国法制建设中应坚持的标准或原则。

【答案】(1)法的评价标准的功能

法的评价标准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其功能主要用来解决两类问题:

①第一类问题是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 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

②第二类问题是确定价值位阶。可以说,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都是等价的,它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由于各种法的价值的实现都需要相应的资源和机会,而资源和机会总是有限的,所以,就有必要对法的诸多价值按照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合,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

(2)我国法制建设中应坚持的标准或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或原则:

①生产力标准。我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定。

②人道主义标准。这一标准的核心含义是以人为本,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

③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而不能从脱离现实的“美妙理想”出发,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必须根据现实需要的变化而加以充实和调整。

④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即要站在历史发生的当时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历史,而不是站在“现在”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历史。

7. 简述合法行为的特点及种类。

【答案】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广义的合法行为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而严格意义的合法行为指社会关系参加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1)合法行为的特点

①合法行为是法律上有意义的,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行为。 ②合法行为是有益于该社会或至少是无害的、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③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

④合法行为是受国家所保障和保护的行为。

(2)合法行为的种类

合法行为的种类依其分类标准的不同而不同。

①按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合法权利的享有和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