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
【答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1)提出法案
①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2)审议法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通常履行由它们的领导机构到有关会议再到大会审议的程序。
(3)表决和通过法案
①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
公布法,又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如何?
【答案】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二者的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只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
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2)二者的体系不同: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3)二者的着重点不同: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
(4)二者的相互关系: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3. 法律关系是如何分类的?
【答案】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
(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部门小同)
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依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①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②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4. 法的阶级性是否意味着法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答案】法的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也兼顾和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小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
律所体现的意志并不是“纯而又纯”的统治阶级意志,也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情况的存在和法的阶级意志性并不矛盾。
(2)法律之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是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而且,这种让步只能是非根本利益上的让步,目的是为了保全统治阶级更大的、更为根本的利益。由此可见,统治阶级的统治职能具有两面性:他们一方面要扮演刽子手的角色,另一力一面又要扮演牧师的角色,当然,牧师的角色只在较少的场合才发挥作用。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会对被统治阶级作出一定的让步,就否认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 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案】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立法、司法实践技术的要求不同,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在逻辑上可能是多角度的。
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
(1)根据法律部门为标准来分类;
(2)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来分类;
(3)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4)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分类;
(5)根据行为构成要件分类。
二、论述题
6. 论法律程序的特征。
【答案】(1)法律程序的含义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2)法律程序的特点
①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其不像民俗习惯、宗教典礼、社团仪式那样任意、松散,而是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做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
②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立法、行政、司法、调解和仲裁程序等都旨在通过一个程序上的选择过程形成一定的法律上的决定,如一项立法、行政决策、司法判决、调解协议或仲裁决定等。
③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法律上的程序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选举、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都指向行为的相互关涉或互动,民商事法律程序也主要及于需要由复数主体互动交涉的行为领域。
④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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