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物权混同是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一类客观现象,但我国立法上对此却未有规定,笔者考察国外不同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与法律体制的物权混同制度,并给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所谓物权混同是指存在于同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或者他物权与以此为标的之物权,归属于同一人之事实。其内设前提有三:其一,两物权性质上不相排斥,可得并存;其二,两物权系于同一物之上;其三,该两物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成立要件包括物权变动与主体归一两个要素。在我国法律体制下,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一般不会发生混同情形,例外存在混同情形,如所有权与地役权的混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都可发生混同情形。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互相排斥,不可能发生混同情形。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可以发生混同情形,例外的不发生混同情形。而在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之间不可能发生权利混同。关于物权混同的效力,国外有三种学说与立法例,即消灭主义、不消灭主义与折衷主义。消灭主义为法国所倡,即两物权混同时效力强大的物权吸收效力弱小的物权,后者绝对消灭,而无特例。不消灭主义,为德国立法采纳,混同客体为不动产物权时,采不消灭主义,而当混同客体为动产物权时,原则上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之存续于本人有合法利益时不消灭。折衷主义主张不管是何种物权,原则上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于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广泛接受。笔者注意到,物权混同的效力最主要的是保护在此物权变动过程中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混同的效力如何更主要的应考虑如何与保护第三人制度相衔接。同时,笔者也注意到物权混同与公示制度的关系,并试图给出一个初步的定论。最后,综合对物权混同概念的理解,在探讨我国法上物权混同类型的基础与前提下, 笔者给出自己的规则设计。具体可用三个条款加以确定,分别明确物权混同的概念、物权混同的效力以及物权混同不同效力后果的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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