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北大学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班轮运输
【答案】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常见形式之一,指由船舶公司在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组织的运输。它通常用于成交数量小、批量小、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合同通常通过提单来表现,故又称提单运输。在班轮运输合同中,货主称托运人,船主称承运人。
2. foreign element
【答案】foreign element即“涉外因素”,是判断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具体包括三个力一面: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力一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②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上述二个方面只要其中之一涉及外国或外国的法律,便属于涉外民事关系,便得用国际私法规则来加以规范。
3. 法院地法说
【答案】艾伦茨威格(Erenz weig)通过对冲突法学说史的研究,在分析和考察以往判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地法说。该学说认为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外国法只是一个例外,法律冲突的解决是法院地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即可根据对法院地法的解释结果决定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了防止“挑选法院”,他又提出了“方便法院”和“适当法院”理论。他认为,按照他提出的这种国际的和州际的适当法院的司法管辖原则可以防止人们所担心的法院地法的错误适用。艾伦茨威格的理论是本位主义的体现,目的在于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
4. 系属公式
【答案】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又被称为“冲突原则”、“准据法表述公式”等,它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原则的公式化概括。在国际私法的长期实践中,某些传统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因具有稳定、普遍、典型的性质,因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它们实际上具有冲突法要素和原则的意义。由于单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仅具有具体而确定的含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实际上是对双边冲突规范的组合运用,因此仅双边冲突规范的某些固定系属具有原则性意义,被称为系属公式。
5. 人际法律冲突
【答案】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即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当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这类人际法律冲突国家的法律时,就产生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冲突规范指向何国,就按该国人际私法来解决,一般是分别不同民族、种族、宗教而适用各自的法律。
6. 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答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是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各国银行对信用证的解释不同引起的争议,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为从事国际结算的银行和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士提供处理实际业务和解决有关纠纷案例的重要依据,而拟定的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有关名词、术语以及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统一解释,并建议各国采用的规则。最早是由国际商会在1933年颁布,经多次修订,其中UCP500即是1993年修订、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出版物。
二、简答题
7. 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答案】(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这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它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这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
(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①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法依立法渊源不同可分为:a. 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即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事法律冲突; b. 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②直接调整的方法。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8. 简述时效问题的法律适用及我国的有关规定。
【答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在民法上,时效依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1)关于时效的识别问题,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①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事项;
②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事项。
(2)时效的准据法与其识别密切相关。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时效问题为实体法问题,因而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即时效所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原来由于坚持时效为程序问题,因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并借此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不过随着这些国家对时效问题的态度转变,它们也倾向于对时效问题适用案件准据法。
(3)除上述规则外,还有一些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对时效的法律冲突,采取区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即对于取得时效,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对于消灭时效,又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
(4)我国法律中仅规定了消灭时效制度,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9. 试述我国对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
【答案】我国涉及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有关立法包括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综观我国现行的有关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有关立法所作的司法解释,我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可大致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1)一般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发布的《意见》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国际民事案件中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 而且,一般都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国际民事案件中被告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所在地在我国境内时,我国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就有权管辖该有关的国际民事案件。
①自然人为被告时,只要在我国设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其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②法人为被告时,该法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管辖
除了上述一般管辖以外,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诉讼立法还根据国际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做了较大修改,依据现行法,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管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①身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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