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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昌大学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答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2. 《巴黎公约》

【答案】《巴黎公约》即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公约之一,酝酿于19世纪70年代,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了七次修订,目前大多数成员国采用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由于各成员国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和立法上的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法规,但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原则等。公约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制度、独立性原则等。

3. 仲裁协议

【答案】仲裁协议是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己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又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案件的基石。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实践中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

4. 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标准和作品国籍标准,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5.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答案】外国法错误适用主要有这样两种形式:①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或内国的法律,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称为“适用

冲突规范的错误”; ②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解释,或者本应该适用该外国法的甲法却适用了该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称为“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在我国,无论是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或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

6. 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基于属人管辖,国家不仅有权要求其境内的本国人服从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还可依法拒绝本国人的出境要求,对犯罪的本国人不采取驱逐出境措施并可拒绝引渡给外国进行审判和处罚。属人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

二、简答题

7. 判断:一国法院审判任何涉外案件都要适用法院地实体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一国法院在审判涉外案件时,应考虑本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

8. 简述“法则区别说”及其在选择准据法时的应用。

【答案】“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在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②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是可感知的,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不占有空间,需借助某种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借助形态而定其本座。这种外观形态包括债的发生地和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于表现债权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履行地为其本座。行为方式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等。

(3)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和评价

萨维尼的学说反映了后起的德国资产阶级要求与其他国家共同参与国际自由贸易,分沾国际经济利益的愿望。他的学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被喻为国际私法的“哥白尼革命”。其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②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③它人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不过,他说国际社会存在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 而法律关系的“本座”把

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四五十年之久,对其他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夕、“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4)德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

①《普鲁士法典》通过散见式的国内立法方式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规则。

②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开始以单行法规的立法方式来专门规定国际私法。

③欧洲联盟法成为德国国际私法日益重要的法律渊源。依照欧洲法院通过“范根和路斯案”所确立的欧洲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原则,欧洲联盟法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欧洲联盟国际私法规范在与德国制定法的关系上,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

9. 判断:依照我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适用中国法。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分别就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1)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实践中若这两个法律不重合,则意味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必须重叠适用。

(2)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是因为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其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应该说更符合实际。

(3)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10.英国“外国法院说”是一项“双重反致”的制度。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请简答。

【答案】这种看法不恰当,具体分析如下:

外国法院说是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反致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所谓“双重反致”;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不承认反致,就只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内国法。所以,用“双重反致”来概括英国的反致理论是不恰当的,最恰当的名称莫过于“外国法院说”。

11.判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涉外的仲裁案件。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涉外的仲裁案件可以提交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一也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如果在我国仲裁,则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