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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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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 2 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二) . 11 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三) . 19 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四) . 27 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五) . 35

一、概念题

1. 仲裁条款

【答案】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协议。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仲裁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2.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承认仲裁裁决,是指法院许可该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院地国境内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强制执行。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承认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 二是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3. 诉讼费用担保

【答案】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的重要制度,指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也对外国人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开始采用新的诉讼费用收缴方式,规定不再区分内外国人,而一律由有关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从而使外国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4. 理算地法

【答案】理算地法是指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行为地国的法律。共同海损理算是海事法律关系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应适用理算地国家的法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理算地的确定比较重要。通常是以航程终止地或航程中断地来确定理算地。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5. 政府利益说

【答案】1963年,柯里(Brainerd Currie)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true conflicts)、虚假冲

突(false conflicts)和无冲突(unprovided-for case)。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虚假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其法律有利害要求,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种利害要求。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益要求。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所以,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6.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答案】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域外送达的常见形式之一,指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条约都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的送达一般都要求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现存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而且,除少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外,大多数都规定外交代表或领事只能对所属国国民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都规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外国官员在内国境内接受其本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诉讼行为,是对内国主权的一种侵犯。

二、简答题

7. 判断: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指当事人的本国法。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属人法(lex personalis)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目前,国际上对属人法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即本国法(lex patriae)和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从而形成了属人法方面的两大派别。

8. 简述“直接的一般管辖权”与“间接的一般管辖权”之间的区别。

【答案】“直接的一般管辖权”都是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涉及的问题,都属于一般管辖权或者国际管辖权的范畴,但二者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1)“直接的一般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据该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对某一具体的国际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间接的一般管辖权”是指外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一国领域内有没有效力的问题。

(2)“直接的一般管辖权”针对的是本国法院的管辖权,是一国司法主权独立和属地主义的表现; “间接的一般管辖权”针对的是外国法院程序的效力,是国际交往和合作的要求。

(3)两者决定有无管辖权的原则上存在差异。“直接的一般管辖权”严格依据各国基于主权原则制定的本国法; “间接的一般管辖权”则是出于国际礼让或是相互尊重国家主权。

(4)“直接的一般管辖权”是直接依据本国法确定有无管辖权; “间接的一般管辖权”在确定该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时,一般都是以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的立法,而不是以该外国法院所属国的有关立法为依据。所以,学者们把这后一种管辖权称为“间接的一般管辖权”。

(5)两者的政策目标不同。“直接的一般管辖权”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司法主权:则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待遇,实现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时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和节约司法资源。

9. 判断:依照我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适用中国法。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分别就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1)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实践中若这两个法律不重合,则意味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必须重叠适用。

(2)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是因为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其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应该说更符合实际。

(3)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10.“在国际私法中,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三者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将法律选择问题与相关的程序问题分割开来,那就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国际私法问题。”一一摘自F , Vischer, General Course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32Recueil des cours9, 199(1992)。就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试评析上述观点。

【答案】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制度均是解决国际民事法律纠纷的重要制度,是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丫个关键问题。月个制度在国际私法中构成统一的整体,共同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服务,三者关联紧密。

(1)管辖权对于法律选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的意义

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或权限,也称为司法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或裁判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程序法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并审理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整个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

②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常常关系到实体法的适用,从而直接影响有关案件的审判结果。这是因为,各个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极不统一,就是对于同一条冲突规范,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来说,不同的管辖法院就会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从而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③由于世界各国的立法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以判决国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作为要件。所以,有关当事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所获得的判决才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