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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需求弹性

【答案】保险需求弹性是指保险需求量对各影响因素变化的反映程度,通常用保险需求弹性系数来表示,即保险需求弹性系数=需求量的变动率/诸因素变动率。保险需求弹性主要包括三种:保险需求的价格弹性、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和保险需求的交叉弹性。

2. 临时分保

【答案】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如决定分出,须将业务的详细情况告知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业务。临时分保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安排。

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①时效性强; ②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 ③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④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冉保险人对业务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原保险人必须向冉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做出选择。

3. 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答案】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

其中,住院费用的给付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以及每次住院的天数在团体雇主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予以规定。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①表列法,即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项治疗的费用限额。不同的团体可根据其需要或员工所能承担的范围,将此费用金额乘上某一系数,以调整其限额。保险人按此确定的限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代为支付治疗费用)。②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则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团体医疗费用保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列为除外责任,对其发生的门渗医疗费用不予给付保险金。

4. 保险本质

【答案】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5. 告知

【答案】告知又称为如实告知。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而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告知是指广义的告知,即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经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日头或书面的申报; 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6. 法律风险因素

【答案】法律风险因素是指会给保险承保工作带来法律风险的相关因素。法律风险因素主要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 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 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 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法律风险对保险人的影响是: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例如,我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费率不高,而赔偿责任不小,保险人却不能以此为由拒保该项保险业务。

7. 保险企业费用

【答案】保险企业费用是指保险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8. 责任风险

【答案】责任风险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二、简答题

9. 请列举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答案】财产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及保险人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一方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则得以享受其权利或利益。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可以由投保人缴纳,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缴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支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

(2)通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二是保险

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①“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例如,投保人在投保房屋保险时,房屋的用途是居住。此后,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将其改作了餐馆。这种改变无疑增加了保险事故的危险程度。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但即使这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当在知道危险增加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果能够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10.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原因?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内,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在人身保险中,和整个商业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相同的是,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力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原因:首先,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甚或出现保险人在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以图投保人缴纳多年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其次,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以人寿保单所体现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质,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则应被保险人业已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如果保单伴有此项危险,必将有害于保单信用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