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洗冤集录》
【答案】《洗冤集录》是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该书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中获得的药理、人体解剖、外科、骨科、检验等多方面的知识汇集成书。《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不仅指导了宋朝及其后世的司法实践,同时还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百年来,该书被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被中外奉为法医学的经典。
2. 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最早由孔子提出。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3. 四级三审制
【答案】四级三审制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四级法院,并实行三审终审制。该体制主要包括: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
4. 《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5. 阿党附益
【答案】“阿党”、“附益”实际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两个新罪名,都是用来打击地方诸侯王势力的措施。“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诸侯犯罪,而由中央派到地方诸侯国的傅相不尽监督责任、不予检举,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和诸侯结党; “附益”指中央朝廷的大臣外附诸侯,为其在中央进行利益游说的行为。阿党附益诸侯王,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害中央集权,要处以重刑。
6.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7.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8. 夏礼
【答案】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二、简答题
9.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
【答案】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中,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以及“官当”制度的设立就是突出表现。
(1)八议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
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自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2)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二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10.简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含义。
【答案】“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说明了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从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则多指刑法和刑罚,是对一切违法背礼行为进行处罚。
(1)礼、刑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夕、“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然为刑所小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2)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3)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西周时期将礼、刑结合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11.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的得与失。
【答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这个时期根据地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又陆续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法制建设初具规模。但是其立法尚未完全克服左倾错误,严重危害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发展。如土地法中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刑事法规中搞肃反扩大化的政策等。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此时各根据地都制定了具有根本法作用的施政纲领,规定了根据地政权的基本任务、奋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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