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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九品中正制

【答案】九品官人之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九品中正制创始于魏,沿用至宋、齐、梁、陈各代。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这一制度的实行,巩固了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但由于“九品”之分标准不确定,凭中正官的主观臆断,再加卜请托、权势、裙带关系等影响,不但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势,使士族与庶族相隔天壤,矛盾愈益加深,且弊端丛生,贿赂公行,加速了士族、官员的腐化。

2. 五过、五过之疵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规定的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在《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询私; “惟货”是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祠私。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3.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4. 京察

【答案】京察是指明清时期对官吏的一种考课,即指对京官的考绩。明朝时,京察为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清朝时,京察则每三年举行一次,内容有所变化。

5. 以德配天

【答案】“以德配天”是周朝时期的统治者提出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天命”可以转移; ②天命的转移以“德”为条件; ③“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

6. 三法司会审

【答案】“三法司会审”是指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二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汉代以廷尉、御史中7J}和间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7. 摩奴法典

【答案】摩奴法典,也称《摩奴法论》,是指古代印度最著名的有关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的重要经典之一,大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一公元2世纪。《摩奴法典》主要由历代婆罗门祭司根据传统和风俗习惯汇编而成,法典全书分十二章,共2684条。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吠陀习惯、惯例和说教的法律条文,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仅占1/4左右。

《摩奴法典》基本上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规定国王是王权的象征,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行。《摩奴法典》对印度及其周围地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一直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社会最有权威的法律汇编。其至在东南亚和南亚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依据《摩奴法典》建立过自己的法律制度,因而形成了著名的“印度法系”。

8. 夏礼

【答案】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该土地法一方面规定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4)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左倾错误在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10.试述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其意义。

【答案】(1)预备立宪的含义

“预备立宪”是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

(2)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①预备立宪的背景

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宣布实施“变法”、实行“新政”以后,国内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1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三大利”,特别是第一利“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1906年9月1日(清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②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a. 制定《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第一,《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钦定宪法大纲》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行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

第二,《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从总体上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就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

b. 设立“诸议局”和“资政院”

第一,“诸议局”是清末“预各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1908年7月(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诸议局章程》及《诸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朝廷后公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诸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