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法律史综合之中国法制史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德主刑辅
【答案】“德主刑辅”思想是由汉朝董仲舒正式提出来的,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①统治者应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②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③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④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
2.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3. 法理派
【答案】法理派,是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主张适当采用西方法律理论与制度改造中国传统法律的派别,其与修律过程中产生的礼教派相对立。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清朝廷主持修律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最终,修律以法理派与礼教派各有妥协而告结束。但在法理派的努力下,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最终被打破,相沿了两千年之久的正统法律思想开始瓦解。
4. 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的规定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仟。
“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 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5. 《资政新篇》
【答案】《资政新篇》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期重要领导人洪仁歼所著。其核心思想是健全太平天国的政权体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贸易和生产。洪仁环认为,国家的强盛与衰弱和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他主张仿效英美的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规范化、有序化。在此体系下,国家应建立正常的官民沟通机制,确立新闻官、确立官员民选制度。在经济上,洪仁歼主张学习西方,兴办实业,要发展铁路、公路、轮船,开办银行、矿业、实施专利制度、保险制度。虽然对太平天国来说,《资政新篇》提出的法治方针与经济政策是空想,但其在促进中国社会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6. 留养承嗣
【答案】留养承嗣也称留养承祀,是指死刑案件经清代会审制度秋审后朝审复审程序后,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留养承嗣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反映。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道光年后有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犯罪人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7. 刑名幕友
【答案】“刑名幕友”,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人员,他们谙熟律例,又有司法经验。清朝的官员,绝大多数是通过“八股”式的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对于国家的律法、刑名钱谷等具体事务并不熟悉,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需要借助书吏和幕僚的帮助,因此,刑名幕友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职业。刑名幕友受司法官员聘请代司法官员在幕后处理刑案,并以官员的名义代写判词、批语等其他司法文件。
8. 凌迟
【答案】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育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肢解窗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后,“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
二、简答题
9. 清律扼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案】清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末代王朝的法律制度,一如历代封建王朝,顽固坚持压抑限
制工商业的政策,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
清初,为了镇压沿海地区特别是台湾海峡地区的抗清力量,朝廷曾颁“禁海令”。接着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斩,从而完全阻绝了海外贸易。直至鸦片战争前夕,广州以外各口岸均奉令关闭。《大清律》中有惩处“违禁下海”行为的律文和许多条例。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收复台湾(郑氏政权归顺)后一度放宽海禁,海外贸易恢复较快,刺激了沿海工商业发展。但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再申海禁之令,禁止与南洋的贸易,沉重打击了刚刚兴起的对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
(2)限制采矿业发展
清朝统治者认为开采(矿)一事危害巨大,因此决不应因“逐此末利”而使匪类“乌合于深山穷谷之中”。《户部则例》规定:开采商人须于地方官处登记,立下治安誓保书方可开采。若私自开采或采得铁矿擅卖,严加治罪。康熙年曾定例:“如有别州县民人结伙移境(采矿),聚至二十人以上”,重加惩处,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乾隆年间湖南地方政府曾颁令,开矿“只许雇觅本地人夫,毋得招集外来人民”。为了控制云南采铜收,清政府规定了官借工本、官收余铜的政策,甚至未借领工本的商人采获的铜也必须卖给官铜店。如有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
(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
为抑制民间商业活动,清土朝广设钞关(税卡),重征商税。有偷越关卡及偷漏税者,客商依律治罪,地方官一并议处。《户部则例》还规定:“关税短缺令现仟官赔缴。”这促使各关卡税吏以增额课税掠夺为能事,肆意苛求。除关税外,还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盐税、矿税、茶税、酒税等等。
(4)厉行官营制度除前述铜铁专营专卖以外,清政府还常实行盐茶官卖,禁止民问私卖盐、茶。将最有利润的商业收归官方垄断,打击了民间商业。《大清律·户律·课程》规定:百姓私自买卖盐者,杖一百,徒三年。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此外,清朝也厉行官营手工业制度,许多日用品只准官营工场作坊生产,由官府销售。民间不得制作销售,这也严厉打击了民间手工业和商业。
10.《明大浩》的结构、特征。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为了吸取元朝昏乱,纪纲不立,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的教训,主张以“猛”治国。朱元璋以明初乱世和“民不从教”为口实,仿周公东征殷顽时训诫臣民的书面文告一一“浩”,制定了所谓《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大浩》是明前期《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律。它以案例形式出现,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1)《明大浩》的结构
《明大浩》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明大浩》共四编,即《大浩一编》、《大浩续编》、《大浩三编》和《大浩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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