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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625国际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投资特许协议

【答案】投资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其主要特征是:①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 ②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建设; ③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2. 欧洲债券

【答案】欧洲债券,是国际债券的一种,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欧洲债券不受任何国家资本市场的限制,免扣缴税,其面额可以发行者当地的通货或其他通货为计算单位。对多国公司集团及第三世界政府而言,欧洲债券是他们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

3. Incoterms 2000

【答案】Incoterms 2000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解释的修订,在2000年1月1日生效,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选择性、非强制约束的特点。当事人可对贸易术语作出自己的约定,约定优先。包括13个贸易术语,分为4组:E.F.C 和D 组。只涉及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不涉及所有权转移; 尽管涉及运输,但只调整买卖双力间权利义务,不含承运人:尽管规定义务,但不涉及违反义务的合同责任。

4.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答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是根据1970年《建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 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由于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从1974年起,WIPO 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之一。

5. 贸易术语

【答案】贸易术语(Trade Terms )又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 ),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二、简答题

6. 简述租船合同的概念及其与海运提单的基本区别。

【答案】提单和租船合同均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在适用领域、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均存在诸多差异。

(1)适用领域不同

提单主要适用十件杂货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当提单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时,还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条款; 租船合同适用于租船运输,具体包括航次租船运输和定期租船运输。

(2)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

提单调整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租船合同调整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性质不同

①提单除了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凭证、承运人从托运处收到货物的凭证之外,也是代表货物权利的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②租船合同仅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船舶租赁法律关系的合同形式,不具有收货凭证和物权凭证的作用。

7. 论述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的含义及其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同时说明我国对此的原则立场。

【答案】(1)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国民同等对待。在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是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以不低于或等同于内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由于国民待遇能够使外国投资者与内国投资者在同等的经济条件下竞争与获取利益,因而,资本输出国常常力图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为本国的投资者争取获得东道国的国民待遇。

投资待遇制度上近年来另一个新的发展动向是,有些投资条约将国民待遇适用范围从经营阶段扩大到外资准入阶段。近年来,随着区域性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IA )的发展,投资也更趋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就是放松外资准入的限制,其最关键的措施就是在准入阶段实行开放,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

(2)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①二者的区别

国民待遇强调的是东道国给予投资者的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其标准是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他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也就是说,无论何时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更优惠的待遇,缔约国他方均有权要求享受这种新的更优惠的待遇。两个原则的作用不同,因而各有侧重。

②二者的统合趋势

为了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在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中,出现了将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的趋势。即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资本输出国往往要求签订包括这两个待遇制度的条款,以便两种待遇中无论哪种待遇更优惠,本国投资者均可享有较优惠的待遇,使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例如,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样板条文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准许和对待对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与其有关的活动上应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或者第三国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与其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而不论何者最优惠。”

(3)我国对此的原则立场

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只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而没有规定国民待遇。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低,实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必然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其关于外资准入方面的管理权,不利于保护其经济和民族工业健康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应采取逐步自由化的措施,而不是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8. 东道国对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答案】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对国际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是最直接和最广泛的法律保护。

(1)投资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政府政策声明。政府政策声明是指投资东道国政府在特定的场合下发表政策声明,表示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加以某种保护。政府政策声明只是一种诺言,表示东道国政府的诚意,从法理上讲没有法律拘束力,可以随时撤回。如果这种政策声明被纳入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有关的投资保护协定,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宪法规定。宪法规定是指投资东道国在宪法条款中明文规定,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宪法条款对于保护国际投资,通常只作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各项具体的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通常由各种有关国际投资的单行法规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③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国内专门立法。这是投资东道国根据本国的宪法规定或者本国的对外政策,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这类国内专门立法通常泛指“投资法”,也有的国家称为“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投资保护法”。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属于此类国内专门立法。国内专门立法与政府政策声明相比,不但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更具稳定性,不易变史,只有经由特别程序才能加以修改。为此,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