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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民商法学之国际私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机构仲裁

【答案】机构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依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种仲裁类别,指由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而成立的,固定性的、专门从事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组织,它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仲裁规则,建立有仲裁管理制度,并设立有管理仲裁程序的办事机构,配备有秘书人员。因此,机构仲裁具有专业化管理、为当事人提供确定的仲裁规则、便于选择胜任的仲裁员以及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的优点。

2. 国际商事仲裁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最常见的类别之一,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授权该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就争议作出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自愿性、自治性、保密性、快速性、终局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3. 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答案】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由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情况所决定,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4.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答案】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域外送达的常见形式之一,指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力一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条约都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的送达一般都要求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现存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而且,除少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外,大多数都规定外交代表或领事只能对所属国国民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都规定小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外国官员在内国境内接受其本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诉讼行为,是对内国主权的一种侵犯。

5. 代理

【答案】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或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或受领意思表不,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一种制度。国际私法上,代理因具有涉外或国际因素而被称为涉外代理或国际代理。这种代理,或者代理人与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在不同的国家; 或者代理人以本人的身份与第三人成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或者代理人根据本人的委托,代表本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它与国内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代理的成立,往往既要符合本人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本人不能委托、授权或委托、授权无效,又要符合代理权行使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代理权不能依法行使。

6. 遗产继承的同一制与区别制

【答案】同一制和区别制是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中根据是否区别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确定法律适用规则的两种制度。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同一制和区别制的区别在于: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同一制; 区别制利于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但将使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复杂且可能导致不合理结果,同一制法律适用简单方便,但不利于判决在外国的承认执行。

7. 间接反致

【答案】间接反致是反致制度的类别之一,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8. 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这种国际司法协助,既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证据的提取,也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一方称为委托方,接受委托并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一方称为协助方。

二、论述题

9. 论国际结婚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答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多地反映了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特点。因此,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基本没有统一实体法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够有效地成立。因此,国际婚姻冲突法规范也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别加以规定。

(1)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婚姻举行地法。结婚符合婚姻举行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件规定的,该婚姻就是有效婚姻,它在任何地方都有效成立; 否则,该婚姻就是无效婚姻,它在任何地方都无效。赞成这一原则的理由有:结婚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其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应适用婚姻举行地的法律; 婚姻的有效成立与否关系到举行地国家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适用婚姻举地法简便易行。

②当事人的属人法。由于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是否成年、是否神智健全、是否己婚等)有密切关系,许多国家对有关结婚实质要件的问题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采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分为采用本国法和采用住所地法两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自然简便容易。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就要解决如何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儿种做法:

a. 适用夫的本国法。目前此种做法己落伍,被许多国家放弃。

b. 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即只要结婚分别符合双方当事人各自属人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该婚姻就是有效婚姻。

c. 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婚姻只有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婚姻。

③混合制

婚姻的成立涉及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双方的属人法。混合制是指,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是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或是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混合制考虑了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其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己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2)女昏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只要结婚的方式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要求,即为有效。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跋脚婚姻”。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有些国家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或者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如果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亦为有效。这种立法是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人属人法。

(3)领事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