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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准据法

【答案】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准据法具有如下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②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 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

2. 反致

【答案】反致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常遇到的基本问题之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这种反致又叫做“一级反致”、“直接反致”。

3. 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己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下列作用:①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证据; ②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4. 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直接适用法就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这种强行性规范本身在法律发展史上早己有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适用法在一定意义上的确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

5. 冲突规范

【答案】冲突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有时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冲突规范被称为国际私法规范。这种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确定这种权利和义务,因而,通过这一指引使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最终得到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才是完整而有效果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个

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6. 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这种国际司法协助,既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证据的提取,也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一方称为委托方,接受委托并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一方称为协助方。

7. 法域

【答案】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之为法域。法域具有三个特征:①法域为特定的地域范围; ②法域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即无论是以国家为法域,还是以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地区为法域,它们都应当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③法域法律制度的平等性和非主权性。

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存在数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它就是一个具有数个法域的国家,常被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者“复数法制国家’,,或者“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是多法域国家的产物。

8. 法律规避

【答案】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膺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违法或脱法行为。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我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

二、论述题

9. 论我国区际私法冲突的解决。

【答案】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我国具有“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支”的立法体制,立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地方性法规等地方性立法由于其地域性力和内容的差异,不可避免发生法律冲突。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施以及大陆与台湾关系的改善,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施行各自的法律制度,成为四个互不相同的独立法域,区际私法冲突也相应地产生。

(1)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①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促进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既是我国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

出发点,也是我国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终极目的。根据这一原则,在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a. 要明确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b. 将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同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别开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制度和规则应同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制度和规则有所小同,以便促进和维护国家的统一。

c.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途径和步骤应有助于而无害于国家的统一。

d. 根据这一原则,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各地区相互间应有必要的协助与合作。

②“一国两制”原则。“一国两制”意味着今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制不同于内地的法制,而且这种法制各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因此,在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时,不宜草率、简单、操之过急地采取统一各地区实休法的做法来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而宜多利用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③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不仅是指导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的重要原则,也是指导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人民进行民商事交往的重要原则。在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a.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民商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各地区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他地区的法律在本地区内的域外效力。

b. 对当事人来讲,平等互利意味着进行民商事交往的各地区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互相平等和彼此获利,“相互性”在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④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尽管区际法律冲突是在区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但反过来,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应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

(2)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①区际冲突法途径

a. 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是可行而不可取的。

b. 在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时,也不宜完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至多作为权宜之计,可在短时期内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c. 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可取而不可行。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冲突,在各法域之上有共同的主权和中央政府,而适当地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也符合各地区的利益。多法域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是具备一定有利条件的,而我国尚不具备这些条件。

②统一实体法途径

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好的方法应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不过,因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相互差异很大,特别是中国内地的法律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与其他各地区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有本质上的不同,故要实现全国实体法的统一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且,实行“一国两制”,就意味着要在一定时期内肯定各地区法律制度存在的差异,急于统一实体法也是与“一国两制”的精神实质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