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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现实的均衡监管水平

【答案】现实中的监管机构的目标函数不仅包括监管净收益,而且包括监管机构自身的价值追求,如监管机构的扩大、良好的社会形象、职员的职业成就感等。依据现实中的监管机构的目标,就会形成一个现实的均衡监管水平。一般而言,现实的均衡监管水平高于理想的监管均衡水平。

2. 相互保险

【答案】相互保险是指社会上有保险需求的个人或团体采取相互合作的组织形式,来满足其成员对保险保障需求的活动,有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方式。

3. 保险市场组织形式

【答案】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国或一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一般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由于财产所有制关系不同,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①国营保险组织; ②私营保险组织; ③合营保险组织; ④合作保险组织; ⑤行业自保组织。

4. 保险合同的解除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5. 私人利益论

【答案】“私人利益论”属于实证经济学的范畴。该理论认为监管政策的目标应当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通常政策制定者将此目标解释为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的前提下,实现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这是有些国家对保险费率实施监管的理论依据。政府监管者通过将保险费率保持在“竞争性”的水平,尽可能扩大消费者剩余。社会福利的增减是检验监管政策效果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

二、简答题

6. 已赚保费的含义什么? 已赚保费与保险企业经营效益有何联系?

【答案】(1)已赚保费的含义

已赚保费亦称已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由上年度的未赚保费和本年度入账保费减除本年度未赚保费的差额组成。其关系为:

已赚保费=入账保费+上年转回未赚保费-本年提取未赚保费

如果未赚保费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计算,其年度的已赚保费为上年度保费收入与本年度保费收入之和的二分之一。

在寿险业务中,用于支付赔款的不仅有保费收入,还有利息和投资收入,所以一般不使用已赚保费的概念。在储金性非寿险业务中,每一年度的赔款支出只用当年的保费收入支付,所以由储金在每一年度所生利息转入的当年保费收入,全部是已赚保费。

(2)已赚保费与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关系

已赚保费与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指标中:

①已赚保费赔付率

已赚保费赔付率是某一年度内的赔款支出与该年度已赚保费的比率。已赚保费一般按年度进行计算,不能逐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②已赚保费手续费比例

手续费支出是保险企业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保险业中,保险代理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衡量和考核手续费支出,对于提高保险经营效益同样有重要意义。

③已赚保费成本率

已赚保费成本率是某一年度的成本与该年度的已赚保费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④已赚保费利润率

已赚保费利润率是某一年度实现的利润与该年度已赚保费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由于已赚保费中已考虑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和提存的因素,所以某一年度实现的利润与

该年度的已赚保费是完全对应可比的,因而可以作为反映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客观尺度。

7. 何谓保险利益原则? 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存在?

【答案】(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

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保险合同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原因

①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所以,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②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那么该标的受损,对他来说不仅投有遭受损失,相反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样就可能诱发道德危险。反之,如果有保险利益存在,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具有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受损而受损,因保险标的存在而继续享有,这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会关心保险标的的安危,认真做好防损防险工作,使其避免遭受损害。即使有故意行为发生,被保险人充其量也只能获得其原有的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人只是在这个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也无利可图。而在人身保险方面,保险利益的存在更为必要,如果投保人可以以任何人的死亡为条件而获取保险金,其道德危险发生的后果是小堪设想的。

③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与赌博同样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货币收入或遭受货币损失。从表面上看,保险同赌博相似,都具有射幸因素。但从实质上看, 二者毫无共同之处。保险是基于人类互助共济的精神,千家万户帮一家,通过保险补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危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而赌博是基于个人的私利,以图不劳而获,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与保险“互助共济”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所以,为了使保险区别于赌博,并使其不成为赌博,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险赔偿. 从而实现保险补偿损失的目的。

8.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一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