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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704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答案】法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法的意志性,法由人来制定,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

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2. 法律案的表决

【答案】表决法案是指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裁决。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表决法案是通过法案的必经阶段,是法案获得通过的前提。

3. 立法体系

【答案】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4. 司法独立原则

【答案】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独立存在和行使,这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所提倡,并在宪法中得以确认的一项法治原则,使司法权处于独立的地位,并能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制约和抗衡,借以自保和免受其他两个方面权力的侵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和指示的约束,更不受其干涉。

5. 演绎推理

【答案】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这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 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6. 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

【答案】(1)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

不同的阶段或方面。

(2)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主要有五种:①社会调查方法; ②历史研究方法; ③比较研究力一法; ④逻辑分析方法; ⑤语义分析方法。

(3)二者的区别

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区别体现在,价值分析强调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研究法律本身是将法律作为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而价值分析的方法中始终贯穿着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判断决定了价值分析方法的主观性。实证分析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对法律进行研究,实证分析中不能进行价值判断,因而具有更强的客观性。

(4)二者的联系

作为法学研究的两种重要的方法,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之间具有互补性,价值分析将价值判断引入法学研究,体现丁研究的主观性,而实证分析体现了一种客观性,两种研究方法并用能够达到主客观的统一,使法学研究更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因而二者都是法学研究的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可以并用。

二、简答题

7. 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答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马克思主义把法归结为两点,一是法的阶级意志性,二是法的物质制约性。第一点指的是法只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后者掩盖了法的阶级性。第二点指的是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由统治者任意捏造,而是由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决定的。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论述到了。但是,这些论述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则做到了这一点,从而为人们理解法的本质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其意义不亚于“剩余价值学说”对于经济学的革命性意义。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法的问题。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作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

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本质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由于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8. 法治与人治有什么区别?

【答案】法治与人治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目的也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法治是文明的统治方式,与人治有以下区别:

(1)权力观不同。法治要求约束权力,要求权力服从法律,人治则相反。法治与人治的差异并不在于有没有法律,也不在于是否承认人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而在于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不同关系。

(2)权利观不同。法治论把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实行法治的目的,认为权利是权力和法律的来源。人治论一般忽视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集体的目标或整体的福利。

(3)义务观不同。在法治之下,公民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在法律上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人治之下,人们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可能是无限的,而且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

9. 法产生的标志。

【答案】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一一法庭、警察、监狱来解决纠纷。法的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

(1)国家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中,社会规范即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而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律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

(2)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的行为标准。依习惯而行使,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法对行为的调控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对各种行为加以区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和什么行为必须做; 另一方面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没有这种区分,法就不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控职能。

(3)诉讼与审判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