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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808法学综合课(含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法司会审

【答案】“三法司会审”是指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二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汉代以廷尉、御史中7J}和间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2. 通政使司

【答案】通政使司是明初在削弱r}相职权时所建立的一个衙门,设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凡内外大臣奏章,必须经由通政使司转达皇帝,从而剥夺了垂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通观明代政治,在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很难正常行驶职权。

3. 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形成于晋武帝时期的直诉制度。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廷或都城之内,百姓可以击鼓鸣冤,由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小以诉讼管辖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代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所相承。

4. 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答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二、简答题

5. 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又称“亲属相隐”原则,是我国汉代时期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

不得向官府告发,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1)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尽管秦律中也有“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很不完善,可以说这种秦律中的亲属相隐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至汉代,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己有了非常完善的规定。

(2)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首匿:首谋隐匿。大父母:祖父母。殊死:死刑。这段话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行为,法律不应追究。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3)直到魏晋时期,法律规定的亲属容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反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上的尊卑间权利义务关系。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6. 简述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很重视以严法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这种思想主张的形成,与朱元璋生于贫贱,长于乱世有关。

(1)明代重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极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明大浩》二百三十六条中,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用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

(2)明代适用一些法外措施

主要有二: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3)简析评价

明初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由于刑重罚酷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三、论述题

7.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答案】董仲舒是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

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己经形成。这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专制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达2000年之久。

(1)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君权小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

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力一面作了严格规定。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2)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

①“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②“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卜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

“三纲”是单向的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三纲”“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围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它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纠正了法家思想极端功利与暴虐的一面,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开始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3)大德小刑与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德刑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理论。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服人”的“仁政”,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董仲舒继承儒家这一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