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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大学法学院634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律规范有哪些分类? 这些分类的意义何在?

【答案】(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①调整性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②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的区分,反映着法律调整发展的专门化趋势。

(2)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依照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调整性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

①义务性规则也叫作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③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禁止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分别实现着法律调整的不同职能。

(3)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

①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②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作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作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4)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①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②仟意性规则在规定卞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5)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①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②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认性规则说明法是一定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的话,构成性规则体现着法在规划和建构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6)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①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②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③准用性规则是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研究法律规则的分类是认识法律规则这一法律调整最基本的手段的作用形式、特点和方法所必需的。

2. 什么是法的制定? 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案】(1)法的制定的定义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它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2)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

①法的制定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

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统治阶级的意志要上升为法律,必须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依靠国家强制力的维持才能得以实施。

②从法的制定的方式上说,它是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的制定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立法者的主观任性或专断。

③从法的制定的内容来看,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规范。

④法的制定活动内容必然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或者是将社会中存在的行为规则确认为法律规范。

3. 人权与主权的一般关系如何?

【答案】人权和现代民族国家之间有着复杂的扭结关系。在一定意义上看,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和暴力似乎是对于个体的最大的潜在侵害者,但是也要看到,那种主张完全摆脱公共权力的无政府主义也会导致对于人权的伤害。

(1)人权和主权的含义

①人权是指基十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

②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2)人权与主权的一般关系

①人权的实现需要借助于国家的保护和努力。

人权的发展中有一种向国家靠拢而争取国家支持的运动,但是这种依附并不能直接导致将人权置于国家之下,将主权对于人权的支持直接延伸为主权高于人权。

②近代以来的人权确实主要是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展开的。

仅仅是在保障人权的制度性条件的功能意义上,主权高于人权,这种高于不能被解释为主权可以覆盖甚至取代人权。应当反对那种过于简单地认为主权高于人权的观念。这种观念可能导致的负面后果之一就是,以主权至上的名义而压制人权诉求的重要性。

③应当辩证地看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不能过于机械地说其中一个高于另一个。

人权需要依赖国家主权的保障而得以实现,但是主权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就意味着人权状况的改善。现代国家需要借助人权来提高其合法性基础,但是人权的重要性并不能否认主权的必要性。

二、论述题

4. 阅读下列名言,阐述其中的法理意蕴。“法律所尊重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神圣的。如果出于权宜之计的考虑,即使是为了公众的便利,突破了法律的防线,我们将不再有任何确定的东西。仅仅是因为处于改革的时代就以其为理由牺牲法律原则是不值得的。”一一柏克:《自由与传统》

【答案】这句话体现了法理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1)法律规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都具有确定性,没有确定性则难以被重复使用,也很难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在一般情况下,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首先应适用的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则的规定。因此,柏克说“法律所尊重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神圣的。”

(2)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存在弊端和不合理之处,但是柏克认为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严格的条件,“如果处于权宜之计的考虑,即使为了公众的便利,突破了法律的防线”时,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