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705法律综合知识课(含法理、民法、刑法)之《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哪些部分?
【答案】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我国的立法程序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1)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提案应依据法定程序。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主要是:①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②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③要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④应采取一定形式如书面形式,通过一定方式如通过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
(2)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对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通常履行由它们的领导机构到有关会议再到大会审议的程序。
(3)表决和通过法案
①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裁决。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
②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
③在我国,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①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公布法的时间和方法。
②实际做法是:多数法于通过当日公布,有的法于通过后间隔几天公布; 有的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许多法是公布后间隔一定时间方才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 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1)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这些品质被认为是值得珍视和追求的,是合乎期望和理想的,因而也是有价值的; 而与之相反的那些品质则是“不好”的和应当避免的,因而是无价值或负价值的。
(2)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法律要求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以及具有简练性等等。在法律的上述各种形式特点或品质中,前者往往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后者则否,甚至被普遍视作一种应予拒斥的“恶”。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也必然会归于虚幻。
(3)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法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①权威性是指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②普遍性是指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
③统一性是指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
④完备性是指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4)任何人都不难想象,假如一个法律制度有着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却毫无权威性可言,经常对藐视法律的行为无可奈何,同时,它的规则也缺乏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经常因人设法、一事一法、自相矛盾、空白和漏洞过多,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
3. 你如何理解“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命题?
【答案】就自由的含义来说,它意味着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意味着人的自主,因此它对人来说是重要的。这种重要意义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如果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上没有自由,就只能像其他动物一样消极地适应自然,受自然的奴役; 如果人在社会中没有自由,即意味着受到享受自由者的统治。无论被统治者得到怎样的物质待遇,只要否定了意志自由,否定了人的自主,他就处于一种受奴役状态。
(2)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自我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人的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
(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自由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人类沿着奔向更高自由的自由之路不断地超越过去、开创未来。
正因为自由有如此意义,对自由的追求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和马克思主义法学
的重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表达了所要追求的目标:“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4. 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
【答案】法律行为的构成是需要一些条件的,这些条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动机
行为是受一定动机支配的,法律行为也是如此。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法律行为的动机本身不是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但由于动机不同,行为人对行为的选择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法律则必须根据行为的后果,来考察和评价行为的动机。这种动机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除受需要的激励外,可能还取决于一定的行为情境和行为人的人格特性。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为动机的正当合法与否,与行为动机的善恶与否并非一一对应。一般而言,恶劣的行为动机既为道德所不尚,也为法律所禁止。然而,谈到善意的行为动机时,情况则较为复杂,有时候道德上善良的行为动机却在法律上可能受到否定的评价。
②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有时候,法律行为的目的可能停留在行为人的心理层面,这需要通过从其行为的方式、情节或其他证据来推断其行为的目的。法律行为的目的往往采取表达的方式来体现,其表达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在实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受动机、认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或情势所迫等方面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表达有时候充分,有时候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表达,产生“目的(或意思)”与“表达”之间的分离,这些情形都将决定对法律行为的定性,是分析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的根据。
③认知能力
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行为目的的形成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水平,基于人对行为意义、后果的认识与判断。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正是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而将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其大体上包括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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