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2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2.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答案】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即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适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组织区别于国际政治组织的主要方面,适用国际法是国际法院的司法职能所决定的。
3.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的一种,是指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约定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任择议定书,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如果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将来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
4. 强行法(juscogens )
【答案】国际强行法作为一种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②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二、简答题
5. 试述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认识。
【答案】(1)国际司法判例的含义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咨询意见,此外,也应
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国际判例可以作为习惯法的证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要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不仅为以后审理案件时所援引,而且也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所以,国际司法判例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2)国际司法判例的内容
①国际法院的判例
a. 国际法院的判例是狭义的国际判例,是《规约》中所指的最主要的司法判例。《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因此,“遵循判例”}staredecisis)原则不适用于国际法院的判例。这一规定和一般都将司法判例归于从属地位的观念反映出各国不愿赋予法院,特别是国际法院制定法律的功能。
b. 一般地说,国际司法判决虽然不直接表现为国际法,但是,却有助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定,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司法判决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国际司法判例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习惯法形成的重要证据。国际法院的判决应具有连续性,应保证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
②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司法判例广义上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关于国际法院判例的说明和论述也适用于国际仲裁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a. 一般来说仲裁庭是依据法律作出仲裁裁决的,而且仲裁裁决被认为是确定国际法的适当的辅助方法。各国政府和仲裁庭将仲裁裁决作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证据。国际法院总是把仲裁庭的连贯一致的实践和法理作为审案的参考。
b. 欧洲法院特别是欧共体法院的判决经常说明和解释与其管辖的特殊领域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提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少数案例,但是我们也应将其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参考资料。
6.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答案】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或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也肯定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源自于国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本身并无主权,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基本文件授予的,或是从基本文件引申出来的,所以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
(2)各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一,所以在国际法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还是有一些共同性内容的,如缔约权、特权与豁免权、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权、承认与继承的权利、国际求偿权以及在违背国际义务时承担国际责仟等。
(3)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还拥有类似国家的其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向其职员颁发履行证件,使用自己的旗帜、印章或徽志等。
三、论述题
7. 试述欧洲联盟的超国家属性。
【答案】欧洲联盟被称为超国家组织,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洲联盟的超国家属性表现在其立法、机构设置以及实践方面。
(1)欧洲联盟法
欧洲联盟法维持欧共体法全部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不变,并有所补充。欧共体法是调整内部统一大市场和经济货币联盟这一超国家色彩强大的支柱,欧盟法再此基础上增加外交防务、司法内务合作两大支柱。
事实上,欧盟己经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法律体系,既不同于国际公法,也不同于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被称为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但从整体上看,它基本上是一种具有若干联邦法律特征的特殊的区域国际法。
(2)欧盟的机构设置
欧盟的主要机构由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欧洲审计院构成,其设置及职权均体现了欧盟的超国家属性。
①欧洲理事会,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其职能是为欧洲联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动力并在政治上确定总的指导原则,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
②欧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的部长级代表组成,部长理事会根据审议的事项或议题,或者被称为“一般性事务理事会”、“专门性事务理事会”。
③欧盟委员会,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
④欧洲议会,是欧洲联盟负责监督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能包括通过行使“共同决定权”参与立法,决定预算,对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控制。
⑤欧洲法院,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⑥欧洲审计院,负责欧盟的审计和财政管理。
(3)欧盟超国家性的实践体现
欧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其进出口贸易额己分别超过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集团。《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宪法条约》、《里斯本条约》相继签订生效,对扩展和深化欧共体经济一体化,进而实现政治联盟和经济、货币联盟,建立“欧洲稳定机制”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且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该组织的超国家性己引起国际法学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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