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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2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银团贷款

【答案】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为一个银行团,国际银团贷款可以由3至5家银行组成,也可以由十几家银行组成,团无论大小,通常都要按照一个银团贷款协议来执行。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大型的国际银团甚至由上百家银行组成。

2. 特别保障措施

【答案】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 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最早的特别保障措施适用于日本。1953年日本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 TT )时,一些GA TT 缔约国担心日本的纺织品进口可能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在日本加入GA TT 之后其它成员国可以对日本适用特别保障条款,即GA TT 缔约国在发现原产于日本的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从而对本国构成市场扰乱时,可以单方面针对日本的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以抵消或减少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3. 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答案】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是指存在着共同的股权和控制关系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出于联属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来确定有关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

4.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答案】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即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5. 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

【答案】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问。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④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6. 法律适用条款

【答案】法律适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指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二、简答题

7.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及运作程序。

【答案】(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的国内法制度。私人向海外投资会遇到种种风险,如有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有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货币贬值等商业风险,但最令投资者忧虑的是政治风险,亦称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为使本国私人投资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影响,美国于1948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69年再次修订该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此后,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投资保险制度,保护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程序

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①投资者申请投资保险或保证时,首先应按规定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如美国要求投资者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规定的格式,提交政治风险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②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申请后,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如审查所投保的投资是否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否已经东道国批准或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利、投资的形式及投资所在东道国是否合格等。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可签订投资保险合同。

③保险契约的期限依保险险种、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说,股权投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其余最长期限为巧年。

④保险契约的生效以缴纳保险金为前提。有的国家规定,保险费支付之日起,保险契约才生效; 保险费逾期不付则导致保险契约失效。保险费的数额各国规定不一致。一般来说,保险费的数额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还有的国家依投资的东道国类别以及投保投资的规模而定。

⑤赔偿与救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即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8. 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关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什么保留?

【答案】中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分别就书面形式和国际私法适用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保留。

该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证明方面也不受仟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各国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成立。而我国当时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金额巨大、复杂性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便利性,认为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当时我国国内法也规定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合同法》修改后,对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要求。而我国又规定在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直接且优先适用,故在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仍旧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2)关于该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该公约规定,该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一规定易使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产生不确定性。该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此作出保留。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故对该规定作出保留。

9. 简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

【答案】各国税法上的一般性措施,对于防止和控制纳税人的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都具有积极的作用。这类一般性法律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了解纳税人的国际经济活动情况和在国外的财产状沉,对十I 厉止纳税人逃税和避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许多国家在国内税法上特别对跨国纳税人规定了申报国外税务情报资料的义务。除在实体法上直接规定纳税人有特别申报境外税务事项的义务外,一些国家还在司法程序上要求纳税人在税收案件中应就有关国外税务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强化税务审查制度

加强对纳税人的跨国经济交易活动的税务调查和审计,也是近些年来各国防范纳税人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许多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或应附送当地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同时,各国税务机关对那些跨国公司和含有外国资本的企业也加强了税务调查和税务审计的力度。

(3)实行评估所得制度

许多国家税法对那些由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收入、成本费用凭证,或由于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以及每年所得数额有限的小型企业纳税人,往往采取评估所得征税方法,即按照同行业纳税人的正常或平均利润水平核定其应税所得,或按毛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其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这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控制纳税人逃税和避税的措施。

10.简述提单的主要分类。

【答案】提单的主要分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