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2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先占
【答案】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其要件是:①主体是国家; ②客体是无主地; ③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④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己为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己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己成为历史概念。
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子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联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②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且仅有同等性质的原则力一可对其更改的原则。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甚至使有关行为构成国际犯罪。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②在内容上,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可能会有重叠,但大多数规则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比后者更多。
3. 最惠国待遇
【答案】最惠国待遇是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原则之一,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规定,它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的结果是使受惠国国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和相同事项上任何外国人享有的权利(或优惠)和义务,避免歧视待遇,这对促进国际通商、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4. 公海六大自由
【答案】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公海自由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最初,公海自由只是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共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即: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⑤捕鱼自由; ③科学研究自由。
二、简答题
5. 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答案】从现代国际法来看,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体现。这一原则是条约法在条约效力方面的重要原则,具有丰富的内容。
(1)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含义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一般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亦无益”原则,后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广泛采用,并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一一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在特定条件下,同各国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允许某些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①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根据国家主权,条约当事国不能将条约义务加于第三国。但是,在严格的限制下,容许有例外。联合国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在此范围内,有必要保证作为第三国的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包括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对此特别明文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这些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为第三国创设义务规定了两个必备条件:
a.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b. 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②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在国际实践中,缔约国以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屡见不鲜。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对意大利和约第31条确定了一些属于阿尔巴尼亚的权利; 又如《联合国宪章》第35条、第50条给予非会员国协商的权利; 等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有三个必备条件:
a.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b. 第三国表示同意,或如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c. 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
③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a. 除非原条约当事国和第三国另有协议,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的义务,须经条约当事国和该第三国同意; b. 如果经确定原意为不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就不得取消或变更之。
④条约的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
对于某些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由于它所作的规定可能被许多第三国认为是应当或必须遵守的规则,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该规定被这些第三国反复遵行,从而使该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规则,所以第三国也有予以尊重的义务。如国际法委员会在1966年报告中曾闻述说“: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定或建立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其他国家有拘束力的制度,例如,关于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十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流和海道的各个公约。”
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8条规定:关于条约与第三国之规定不妨碍条约所载规则成为对第三国有拘束力之公认国际习惯规则。
6. 《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海域有哪几个? 各具怎样的法律地位?
【答案】根据新的《海洋法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群岛水域是为群岛创设的一种新制度。
(1)领海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2)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领海沿海国管辖水域的一部分,但它不属于沿岸国的领土。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法律和规章的权力。
(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它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4)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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