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域外送达

【答案】域外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之一,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或法域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域外送达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对许多国家来说,传票和起诉书有效地送达给被告是法院开始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进行审理活动的前提。②送达有利于防止平行诉讼的产生。

我国目前有关域外送达方面的现行法律只有《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67条规定了8种域外送达方式,分别是以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2. 领事代理

【答案】领事代理是在国际社会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制度,指一个国家的驻外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其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程序,以保护他们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承认了该项制度的合法性,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派遣国国民的诉讼行为,以保护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的合法权益。

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在许多情况下,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两个应重叠适用的准据法,有一个是法院地法,其所以如此,无非是立法者试图维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致被破坏。

4. 缺席裁决

【答案】缺席裁决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类别之一,指国际商事仲裁一方当事人从一开始就不参加仲裁,或在仲裁的中途不再参加仲裁,仲裁应该继续进行并作出的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仲裁而受到任何影响。如我国《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 布斯塔曼特法典

【答案】布斯塔曼特法典是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标志性法典之一,即1928年第6届泛美会议在哈瓦那通过的《国际私法法典》,共计437条,对冲突规范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总结了拉丁美洲国家在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这门科学在当时的研究成果,是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在学术界很有参考价值。没有接受法典的国家也曾援用,对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6. 系属

【答案】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7. 清洁提单

【答案】清洁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按照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为标准对提单作出的一种分类,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态未加批注的提单。由于提单一般都印有“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到上列船上”的字样,因此,承运人在目力所及范围内未发现货物表面状况受损,就无须作任何批注。如果卸货时发现货物外表有缺陷,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中,买方、货物受让人和银行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8. 区际法律冲突

【答案】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小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即一个国家内部小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主要有:①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②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③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 ④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二、论述题

9. 试论《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答案】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其适用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删减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

(1)1980年我国政府派代表签署了公约,1986年我国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1988年公约生效。

(2)我国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对公约第10条第1款第2项关于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提出了保留; 二是对公约第11条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提出保留。在对外贸易实践中我国往往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根据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对买卖的“货物”有一定限制,公约规定了六种货物的买卖由于其买卖性质,不适用公约,这是我国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必须注意的。

(4)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删减或改变公约的仟何规定的效力。可见,公约的适用并不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其他法律作为准据法,但当事人如果选择适用了某一惯例中的贸易术语,则公约仍可适用。公约与惯例可互相补充适用。

10.试论国际民事案件中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确定。

【答案】(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①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依以下原则为依据的:

a.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 尊重当事人的原则。即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c.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②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分为:

a. 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专属管辖。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2)国际民事案件仲裁,是指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涉外仲裁是以仲裁的力一式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案件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栽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栽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其中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其争议提交北京、上海或深圳进行仲裁。如无约定则由当事人选择,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则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海事仲裁委员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