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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2. 凌迟

【答案】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育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肢解窗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后,“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

3. 盗贼重法

【答案】由于宋朝的统治下从一开始就不断经历农民起义,所以统治者在对地方强盗行为的处置上采取重刑主义,因此在划分了“重法地”之后,神宗颁布了《盗贼重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①通过《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地”,实际上北宋统治区域的绝大部分都属于“重法地”。根据该法,如果盗贼杀死官吏或连续杀三人以上,或焚毁房屋,或结群行劫于州县之内,或劫掠水上船只,即便不是重法地,都要以重法地的法律对其加重惩罚。②以“重法之人”的规定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取代了以地区为加重情节的做法; 加大了对强盗、盗贼以及窝藏强盗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强化官员对盗贼的惩治责任,如果有盗贼十人以上发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捕获不到半数,官员要遭到弹勃获罪。

4. 夏礼

【答案】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5. 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

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

一。设立奸党罪目的在于钳制臣民思想文化,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6.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7. 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各路的专司司法的机构,拥有对诸州大辟案的复核权,并对诸州监禁人犯及审案情况进行监督,甚至对各州及转运使“批断未允”案件有受理重断的权力。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勃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宋代地方审判机构有提点刑狱司、州、县三级。

8. 准五服以治罪

【答案】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二、简答题

9. 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答案】(1)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组织严密,职能完备。明代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①刑部

明朝刑部建制沿袭唐宋,为中央六部之一。但与唐代相比,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案件及地方徒以上案件。而明代刑部则“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主掌审判。朱元璋取消中书省,废除巫相设置,由自己直接管辖六部。六部之一的刑部地位随之上升,审判权限逐渐扩大。洪武十四年,朱元璋赋予刑部“听两造之词,

议定入奏”的权力。洪武十五年,刑部又得到了“天下诸刑狱皆属刑部”的职权,其主掌审判的地位由此确立。

②大理寺

大理寺原为唐代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以上及百官案件。而明代的大理寺则相当于唐代的刑部,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即所谓“掌审漱平反刑狱之政令”。流以下案件大理寺复核后有权决定是否驳回刑部重审,但死罪案件,大理寺的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其结果均须经皇帝最后批准,才能执行。大理寺原则上是专掌复核之职,但遇有重大案件时或审录,或三法司会审,或九卿会审,大理寺亦派员参与审理。在弘治朝以前,大理寺还设有监狱,有些囚犯要到寺内应审。

③都察院

明初循元制,置御史台。洪武十三年五月,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但同时也有权参与审理大案。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都察院之外,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每科之负责官吏称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

三法司以刑部为主要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审复核机关,以都察院为监督机关。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有明一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10.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类型。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普通法院和特别审判机关:

(1)普通法院的类型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小者可合若十县市设一地方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地方法院分院; 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高等法院分院; 在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最高法院不设分院,以统一全国法律之解释。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并依法律规定管辖非诉讼案件。

(2)特别的审判机关的类型

除普通法院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根据统治需要,设立了许多特别的审判机关,主要类型有: ①特种刑事法庭、南京国民政府将危害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列为“特别刑事案件”以便采取特殊的镇压措施。

②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长兼理检察官职务,由审判官掌管刑民事案件的审理。

③军事审判机关主要审理军人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通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应的检察机关或一定数量的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官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做出侦查或不侦查的决定,提起或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刑事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也由检察官来指挥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