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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经济法之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案】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马锡五同志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出的经验成果。其特点包括: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2.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3. 乱政

【答案】乱政是商代三种“政治性”违法行为的罪名:“析言破律”,即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 “乱名改作”,即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 “执左道”,即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其刑罚是死刑。

4.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5. 充军

【答案】充军是指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者充实军伍的一种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型。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配充军,而后则成为常刑。明代充军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统称“五军”。最远的4000里,最近1000里,有终身和永远两种。

6. 不敬、大不敬

【答案】汉武帝开始大力强化中央皇权,对于危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也予以严厉打击,“不敬”和“大不敬”这两个罪名就属于这种政策的体现,刑罚重至弃市,以刑罚的威}h}效果强化君主权威的至上性。

不敬,指违反君臣之礼、对皇帝轻蔑的行为,根据董仲舒所述的“三纲五常”,“君为臣纲”,臣子对君主的礼仪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至关重要的内容; 因此如对皇帝有所不敬,要处以重刑。而在法律规定中,对“敬”的要求是很严的,即“不敬”包括言辞不当、接受皇帝诏书时的行为不当、对代表皇帝的使节接待礼仪不当等都属于对皇帝的不敬。

大不敬,指对宗庙、皇帝的名讳、使用的器物、己亡的父祖、宠信的亲信等有所非议或处置不当,对皇帝所用的器具、御药、御膳等有所怠慢或错误等行为。因为这些都在整体上体现了皇帝的权威,所以对其恭敬也是必要的。

7. 五刑

【答案】唐律的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经过对前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答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8. 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陈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内容。

【答案】1946年4月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夕、“人民权利”、“司法’夕、“经济’,、“文化”五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规定人民政治上行使的各项自由权利,受政府指导与物质帮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

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干涉。

(4)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做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平。确立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这部法律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宪法性依据,虽然只采取了“宪法原则”的形式,但是集中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政权宪法建设的经验,对新中国的宪法建设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10.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这一原则与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有何异同?

【答案】(1)“亲亲得相隐匿”的含义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仟。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2)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为一般主体,没有排除亲属之间隐匿不应受窝藏、包庇罪规制的情形。

(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该条规定了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这就是说被告人的亲属也具有作证的义务,而不能隐匿其亲属的罪行。

(4)亲亲得相首匿与现行刑法和刑诉法中规定的异同

①相同点

三者的相同点在于在其适用时均存在例外的情形,具体表现如下:

a.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适用于除犯谋反、大逆之外时,亲属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即在亲属犯有谋反或大逆罪行时,即便有该原则的存在,但亲属间的相互隐匿仍然构成犯罪,而且并不得适用该原则进行罪的减免。

b. 刑法中规定的窝藏、包庇的罪也有其适用的条件,即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而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或帮助其逃逸或包庇的才构成犯罪。该罪在近亲属间适用的前提要求必须知道对方已经犯有罪行,而在不知道的情形下即使为对方提供住所等,也仍不构成犯罪。

c.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要求证人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即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表明即使近亲属之间知道所犯的罪行,但也可能因为不具各作为证人的条件而免于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