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辽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复奏

【答案】“三复奏”是我国唐朝时期关于死刑的一种复核制度。唐朝规定,“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死刑复奏制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慎刑省罚”的思想,以及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同时说明唐代皇帝对死刑权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

2. 礼

【答案】“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浩”、“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3. 都察院

【答案】都察院是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唐宋的御史台转变而来,长官为左都御使。在明代又称“风宪衙门”,其主要职权在于纠察官员的风纪问题,包括对其职务履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弹勃和纠举。明朝沿袭元朝对御史台监察机关,并对职权进行了扩大设置,都察院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力,包括参与会审、纠幼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行为、监督刑狱制度并检举冤狱。此外,都察院还向地方派出监察官员,即监察御史。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分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根据皇帝的任命巡仿地方、代天子监理地方,权力非常大,能够弹幼地方官员,又能够对地方部分事务进行决断。

4. 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夕、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5. 大理寺

【答案】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压、主簿、

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的复议之外,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6. 编救

【答案】编救是自宋太宗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救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救的效力往往高于律。编救是将过去历年散救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宋代编救,不仅有通行全国者,也有适用于省院寺监及各部等中央机构者,以及用于一路一州一县者。既有各类散救通编者,又有专门编辑有关刑名救者,后者便形成与《刑统》并行的系统的刑事法源,以至于出现了律救并行甚至以救代律的局面。

7.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8. 市舶条法

【答案】宋代鼓励贸易,开东南沿海的关口对外进行贸易; 为了鼓励并且保护海上贸易,制定“市舶条法”,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商人从事海上贸易采取官府授权制度,由商人向“市舶司”提出申请,由“市舶司”发给凭证方有资格进行海上贸易活动。这一制度方便国家对海上贸易活动以及相关货物流通进行统一管理。②设置“市舶司”专门主管各海关的贸易事务,主要设于浙江、广州、泉州等地。③从事海外贸易的出关货物要进行报关,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榷制度和禁止买卖货物的规定。④对于外商运进的贸易货物,要由市舶司在其上岸交易前先进行检查,包括对禁榷货物进行先行征购和对货物按法定比例进行税款的先行“抽分”,一般是非禁榷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为税率。⑤立法上保护对外贸易行勾和相关商人的权利,以刑事手段打击借此进行营私活动的官员。

二、简答题

9. 简述明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答案】明代诉讼制度在唐宋法律基础上发展而来,形式更加具体,显现出封建社会后期诉讼制度比较典型的形态。其特点表现如下:

(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军人诉讼时严格按照百户所、千户所、卫、都指挥司的顺序逐级进行,民诉讼按照县、府、按察司的顺序进行。

(2)禁止越诉。一般情况下,不得越诉。有重大特殊案件时,允许越级申诉。在地方可以拦

轿,在京师可以击登闻鼓,甚至告御状。但若所告情节失实,要从重论罪。

(3)禁止诬告。明律规定凡诬告人者要加重处罚。被诬者的全部损失,全部由诬告者赔偿。

(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明律加重对投匿名信者的刑罚,对捕捉匿名信犯罪者,给予奖赏,同时相对减轻了对送匿名信者及受理者的刑罚。

(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明代强化了具体的司法责任,对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词讼,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同样,对于依法不得受理而受理的词讼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被囚禁人告举他事,受理者答四十,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按察司违规接受词讼的,都要受到惩处。

(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的回避制度。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凡与诉讼人有服亲、姻亲、师生关系者,都要回避,与唐律相比这是一大进步。

10.简述宋朝职官制度。

【答案】宋朝严格管理职官,无论任用调迁,还是考课奖惩,都有一定的制度与程序。宋朝职官制度具体包括:

(1)职官选用

科举取士是选官的主要途径。考试内容侧重诗赋、经义,但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选任方式按官阶品类分属于四选,即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侍郎右选。高级文武官员不参加常选,单独由中书省及枢密院选授。选任标准重视年资与考核结果。

(2)职官考课

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对地方州县官以“四善三最”的标准进行考核。四善是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烙勤非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并根据考课的治绩来定赏罚。

(3)职官监察

职官监察由御史台的三院(台院、殿院、察院)负责,其中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地方监察,主要靠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兼管,负责巡按州县。

11.简答服制定罪与“读鞠”、“乞鞠”制度。

【答案】(1)服制定罪制度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鳃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度。“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 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2)“读鞠”、“乞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