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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

【答案】(1)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含义

社会主义人权纲领,即无产阶级的人权要求,是由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所决定的,是随着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增强而不断明确的,也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不断丰富的。

(2)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特征

①人权主体的普遍性。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就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政治纲领(宣言)把人权主体的资格普及于全体社会成员。

②人权内容的广泛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除了人身自由、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外,还包括范围广泛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和生态权利。

③公平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主张人权属于无差别的个人,即全体社会成员。中国社会主义的人权纲领还十分重视给妇女、儿童、老人、残疚人、失业、待业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特别的人权保护,以使他们实际上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人权。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公平性还表现在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等值的、一致的、相互制约的。

④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是从工人阶级的阶级地位、社会整体利益和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目标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而设定的。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既包括社会福利这类质朴的、有眼前实惠的内容,也包括阶级解放、个人和全体人民充分自由发展这类崇高理想。

⑤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标准有原则性,又有宽容性,即在基本人权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 同时承认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传统和特定人权目标,选择和设定具体的人权标准。

⑥国际性。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之日到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立法和人权保护,国际主义一直是社会卞义人权纲领的基本原则,工人阶级是国际人权的忠实捍卫者。此外,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还有一些特色。

2. 分析为什么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

【答案】(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包括:

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的原因

①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全体村民的一种规章制度。

②虽然村规民约也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的,但是其不属于立法行为,原因如下:

a.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从主体方面来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b. 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立法对于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法律通过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c.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过程,法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一般主体的行为,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本村村民的行为和活动。在效力范围上村规民约的制定也是小同于立法的。

3. 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属性。

【答案】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

(2)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4. 试论法的作用的实质。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彻底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具体如下: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们的行为,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

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和制度化。法这一观念性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和控制的作用,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国家权力作为其后盾。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系统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法与生产方式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生产力一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 另一方面,在生产方式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的这种反作用从根源上是生产方式决定作用的回弹,从结果上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活力一一如果生产方式是先进的,合理的,富有生机的,则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对生产方式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相反,法虽然能够对它竖立其上的生产方式起到延缓瓦解的作用,但不能持久下去,最终将随着旧生产方式被新生产方式代替而走向灭亡。总之,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5. 科学技术对法有哪些重大影响?

【答案】科学技术对法有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

就立法领域而言,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乃至法律用语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①从法的内容看,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也无论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法律部门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随处可见科学技术对它们的影响。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的影响更主要地表现在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的出现。

②从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看,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领空、领海的确定,明显地受到一定时代的科学技术的影响。正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法律的概念、范畴不断地作出相应的调整。

③从法的形式看,无论是规范的表现形式(法的形式渊源)、结构形式还是信息传递形式,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

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大量的原本属于纯粹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带到法律当中,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规定一一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它们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同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调整。

⑤法律技术规范的出现还把大量的技术性、专业性术语带到法律文件中,使法律术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⑥从立法过程本身来讲,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大大减轻了立法工作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