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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学综合一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2. 执行主义

【答案】执行主义,又称海产主义,是指仅以船舶所有人的海上财产为执行标的的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淑度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求。

执行制度采用的是航次制,即在同一航次中不管发生几次海难事故,所有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在本航次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执行主义源于德国法,故又称为德国主义。

3. 公司治理

【答案】公司治理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组织结构是指由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科学的组织系统; 运行机制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4. 票据行为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5.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二、简答题

6. 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光船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都属于船舶租用合同,都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但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范围使用,其目的在于租赁船舶从事经营,以获取收益; 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也是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调度使用,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完成一定货物的运输。

(2)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而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营运费用;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负责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光船租赁的设定、转移、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定期租船合同则不实行登记制度。

7. 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弘扬了“公司自治”的精神?

【答案】新公司法从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角度,授予公司就若干事项自由约定与安排的权利,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的设立方式及组织形式由“公司自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采取何种形式。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由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在经营范围内自由决定和实施。

(3)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由公司自由决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公司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置。

(4)公司享有经营决策的自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2/3以上的股东同意,可以决定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

(5)公司可依自由意思在其章程中规定利润分配办法。

(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8. 设立中公司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答案】从发起人设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时期的公司,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或未完成的公司。对设立中公司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1)发起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所进行的与设立行为无关的行为,属于超越发起人权限范围的无效民事行为,对设立中的公司和其后成立的公司均无约束力,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认可的,也可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

设立中的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即设立中的公司在设立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当然地、不附条件地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9. 简答支票的种类。

【答案】支票包括以下种类:

(1)以支票上记载权利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而且该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说明我国《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2)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3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3)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有对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已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第86条第4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10.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具有的特点包括:

(1)要式性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任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而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要式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要式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

①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