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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清朝是如何加强在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的?

【答案】清朝加强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的措施主要包括:

(1)清初刑事政策的矛头直指思想文化领域。

清朝统治者出于民族统治压迫的需要,钳制汉族士大夫的思想文化,扼杀任何可能出现的反清思想; 并且加强镇压明末兴起的怀疑、反对君主专制统治思潮,以巩固清王朝的统治。清初推行“剃发令”,强迫汉人接受满洲族习俗。

对于士大夫,一方面提倡僵化的程朱理学,并通过八股取士进行拉拢、限制,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搜缴各类反清或“异端悖逆”的书籍,严禁汉族士人结社订盟,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2)顺治年间,禁止汉族士大夫结社,连聚会讲学也在禁止之列,士子们不得不关起门来,埋首经史考据,思想界毫无生气。

(3)清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有意识发动“文字狱”,以士大夫各类作品中的一些文字语句作为罪证,罗织大案,株连苛求,推行文化思想恐怖政治,恐吓士大夫。乾隆朝还借着修《四库全书》的名义,大肆搜查民间藏书,并销毁。

清朝统治者虽然大兴文字狱,清律例中却没有一条文字语言的罪名,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谋大逆”定罪的。清朝统治者正是通过严刑酷法,用莫须有的罪名来恐吓天下之人,以达到稳定政权的目的。

2. 简述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

【答案】宗法制度是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是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1)宗法制度的中心

宗法制度的中心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己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的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依据、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2)宗法制度的原则与制度

①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②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③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一一周天子负到巨‘贝。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庭家族间的伦理道德与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

3. 请简要陈述元朝的立法活动。

【答案】元朝的立法活动可以概括为三个时期:

(1)蒙古帝国时期。即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建立蒙古政权到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前,这是元代立法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主要有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条画五章》; 元太宗窝阔台时期的《条令》以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的《新立条格》和《至元新格》。

这一时期的法令整体来讲系统化程度比较低。“大札撒”是习惯的初步编纂; 《条画五章》和《条令》从内容上具有了政权法令的性质,不再是简单的习惯法编纂,有了系统的规范内容和处罚规定,其发布程序也还没有非常典型地体现出皇权至上的性质,只是一种军事性命令的发布; 到《新立条格》和《至元新格》,政权己经有了相当的封建化。元世祖开始弃用金代的制度,系统制定元朝法律,其制定和颁布程序中皇权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高,在规范内容上也开始尝试对政制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最后到《至元新格》已经初具封建法律的各种特征。

(2)元政权前中期。即元朝建立统一中原政权之后,系统开始本朝法律制度创建的时期。这一时期是元代立法的主要时期,立法活动比较频繁、立法成果对该朝影响也较大。主要到元英宗时期为止。

①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主要有《风宪宏纲》和((大元通制》。此外,虽然《元典章》不是统一由朝廷制定、颁布的法典,但是其经过中书省的审查批准之后施行于全国,所以实际上也可以算是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成果。

②这一时期,元代立法活动比较突出地体现出系统封建化和汉化的过程,并集中体现为元英宗时期的《大元通制》,其在体例上仿照唐宋,为二十篇,在制度上规定了五服、十恶和封建五等刑罚制度。这一时期是元朝最重要的立法时期。

(3)元朝后期,即元英宗之后到元顺帝。这一时期,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激化,元政权的统治发生危机,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只有元顺帝时期有一次系统编纂法典的活动,即《至正条格》的编纂活动。但是由于不具备法典实施的社会环境,虽然予以颁布,但始终也没有真正施行。

4. 请简要陈述南京临时政府各项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

【答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促使新生的中华民国能够快速地实现近代化,以临时大总统令等形式颁布了一系列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整伤吏治

吸取晚清政治腐败、官员询私舞弊激化阶级矛盾的统治教训,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提出,中华

民国主权在民,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应当以服务国民为责任,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整饰吏治。主要有:

①发布系列人事任命法令规范宫员的人事任命制度,强调任人以才,防止官员任用私人,如《文官考试令》、《文官任命令》等。

②发布系列官署活动规范命令,主要有《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和《内务部咨各省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等,规定不再实行封建等级制的称呼规定,为了表示身份平等,原称“大人”、“老爷”一律改为“先生”或“某某君”,同时废除下跪规定改为鞠躬。

③禁止官员以权谋私、拘私枉法、欺压百姓,否则人民有权利提出申诉。

④整顿司法秩序。发布了《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伤所属禁止体罚文》等,提出司法独立,禁止刑讯逼供,并且实行律师制度,以保证人民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2)整饰军政

发布了《禁止私自招兵募晌文》、《陆军部通伤各军队严禁军人冶游聚赌文》等,禁止军人扰民、赌博,保证良好的军队纪律和军民关系。

(3)保障民权

保障民权的理论基础是孙中山等革命派受到西方“天赋人权”思想而形成的人民权利平等理念,同时民权也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方面的法令非常详尽,主要包括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民财产、提倡男女平等、禁止妇女缠足、民族平等,保护华侨等多个方面。

(4)革除陋习

这方面的法令主要是禁烟令、剪辫令、禁赌令、废除早婚等,主要是提倡新式的生活习惯,革除旧式封建陋习以及迷信风俗。同时,为了配合这种社会风气改良的措施,南京临时政府还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发展教育的法令。

(5)促进经济发展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建立的国家,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布了保护人民私有财产、鼓励私人投资实业等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法令。

5. 请简要陈述汉朝法律对商人地位的规定。

【答案】(1)汉朝推行“重农抑商”,对商人采取歧视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①商人多因货物流通而非定居一所,不利于国家进行户籍登记管理。

②按照汉朝早期的黄老思想中的道家“愚民政策”以及儒家精神对个人以敦厚、淳朴以及“重义轻利”为道德标准的要求,一般认为商人“重利轻义”、巧言令色。

③汉初经历了长期的战争要休养生息,加上中国自古是农业文明,强调农业,认为商业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属于“末业”。

④封建统治者认为商人不事生产,只通过货物流通而致富,引起了贫富分化,并且这种富庶和身份等级关系脱节,破坏了身份等级体系,是构成纷争和动乱的根源之一。

(2)汉朝在法律上对商人的地位一般有以下的特殊规定:

①商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平民,但是和其他平民分开登记管理,称为“市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