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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的主要成文法及其引起的争论。

【答案】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1)郑国

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孔丘说这次还是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据此,可知这个被庐法,还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范宣子在晋平公时,任晋国执政,曾制定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干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下时作“茹门法”。

(4)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诸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①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虽然出身郑国旧贵族,但他的改革适应历史的发展,从而给郑国带来新气象。

②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他说:“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意思是:晋国恐怕要亡国了吧! 失掉了原来的法度了。孔丘的论调同叔向如出一辙。

(5)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2. 试述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其意义。

【答案】(1)预备立宪的含义

“预备立宪”是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

(2)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①预备立宪的背景

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宣布实施“变法”、实行“新政”以后,国内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1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三大利”,特别是第一利“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1906年9月1日(清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②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a. 制定《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第一,《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钦定宪法大纲》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行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

第二,《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从总体上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就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

b. 设立“诸议局”和“资政院”

第一,“诸议局”是清末“预各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1908年7月(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诸议局章程》及《诸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朝廷后公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诸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

第二,“资政院”是清朝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于1910年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及其他

“奉特R 交议事件”。但是,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的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

(3)清末“预备立宪”的意义

①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为最后推翻清土朝准备了条件。武昌起义,各省独立。天下传檄而定,出现这样的大好形势,首先是由于革命派的长期斗争,造成了革命胜利的可能性,其次也是由于立宪派的不懈努力,为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②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③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3. 请简要陈述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

【答案】兀朝对于当事人不便亲自参与诉讼的情况,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兀朝的诉讼代理制度主要包括:

(1)适用代理制度的卞体限定。被代理人限于“老废笃疾”和“诸致仕得代官”两类,这两类人享有“被代理资格”的立法原意不同。第一类是年老体弱、身患残废或年久卧病者,一般指的是七十岁以上的人,主要考虑到其行动不便,在法律上予以恩恤。第二类是退休官员(致仕)或其他有官员身份但暂时未在任上的人,主要从身份等级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得己与齐民讼”。

(2)代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权利。并不因为代理制度的存在而否认被代理人的完全诉讼资格。

(3)代理人的范围只能限于亲属,对于“老废笃疾”者还限于“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需要注意的是亲属的范围排除女性,即只能由男性亲属进行诉讼的代理行为。

4. 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的。

【答案】西汉刑事法律全面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皇帝的安全与尊严。在西汉的立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如小敬、大不敬、阑人宫殿门、废格诏书等,对这些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

(2)颁布特别法限制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的权威。主要包括: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 《左官律》,“舍天子而仕诸侯”,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酣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酣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 《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力一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

(3)严厉镇压民众反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汉律中有谋反、贼盗、群盗、通行饮食等罪名及相应的严厉处罚,以镇压民众的政治反抗。此外为了强化官吏镇压民众的职能,汉武帝时还颁布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