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818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合伙企业
【答案】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该类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即全体合伙人所共有,合伙企业的基础及法律表现形式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出资人共同经营,其收益按出资份额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分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法人资格。
2. 市场主体资格
【答案】市场主体资格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具有的资格和能力。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后者是指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3.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
【答案】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力法,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有效的银行内控机制对于防范日益增长的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4. 商业银行
【答案】《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一,商业银行是特殊企业,其设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不同于普通企业; 第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 第三,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5. 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6. 保证金制度
【答案】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交易者只需缴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而不需要足额交纳货款就可以买卖期货合约,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二、简答题
7. 如何认识经济法学界的“国家干预论”。
【答案】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干预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体制规律的把握上。认识“国家干预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
①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
②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
③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
(2)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
国家干预不仅是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强调对于干预者(政府)本身的干预,限制其权力的滥用一一双重干预(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凡是市场有效运行使出,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 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 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因此,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的有机结合的干预,包含了“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的双重干预理念。
(3)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式辩证统一的
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意志与行为的协调与合一,意味着市场空间的交易泛度扩大与成本低廉; 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由意志的相互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范围缩小。
经济自由对于市场机制的高效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应当是辩证统一的-对范畴。事实上,限制自由并不包含取消自由,仅仅是对自由不当行使的一种约束。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实施某种千预与自由并不必然存在冲突,因为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
国家干预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限制个别自由以达到市场总体自由。
(4)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国家干预与政府职能转变是相互依存的,政府的有效干预,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转变; 同时,政府职能转变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防止职能变迁过程中权力异化。从这个意义上将,国家干预理论与政府职能转变并不矛盾,相反,有利十推动一个理性政府的职能朝着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方向转变。
8. 简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特征。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
(1)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的产生,或国家机构取得经济职权的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直接赋予的。
(2)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非国家机构的事业单位、企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只能是财产上的所有权及对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经济职权。同时,规定这种权利的法律是属于强制性规范,国家机构依法执行这种权利时,不需要有关方面的同意和认可。这种职权行使时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3)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决策与管理。因此,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主要体现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控制权。而不应该对微观经济活动过多的控制和干预。(4)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由于经济职权有着明显的命令和服从性质,它是一种由单方的意志即可以发生执行效力的权利。所以,经济职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正确行使,以防止独断专行和权力的滥用。
9. 保险法的合法性原则具有哪些含义?
【答案】保险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保险商行为的全部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保险行为无效。其含义是:
(1)保险商行为内容必须合法,如果行为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保险利益签订保险合同; 或者以盗窃获得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 或者以违禁物品投保运输险,都属于违法行为,其投保活动不发生法律效力。
(2)保险活动的形式必须合法,若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协议为形式要件时,未按此形式要求缔结的保险协议在法律上可认定为无效。再次,保险活动本身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仅要遵守《保险法》,而且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10.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答案】(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
a.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
b. 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②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竟争法的主要区别
其分野在于所规范行为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恢复“竞争过度”行为到有效竞争状态; 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行为注入竞争活力。
a.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b. 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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