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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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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中国法制史》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二) ... 7 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中国法制史》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三) . 12 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中国法制史》内部密押卷及答案(四) . 17 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中国法制史》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五) . 23

一、名词解释

1. 汉代读鞠

【答案】读鞠,是汉代诉讼审判方面的制度之一。汉朝的“鞠狱”制度,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要求司法官经审讯获得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进行宣判。在此过程中,“读鞠”就是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乞鞠”,即被告对判决不服而请求复审。

2. 瓦克夫制度

【答案】瓦克夫制度是指关于宗教慈善产业捐赠的法规。瓦克夫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主要门类之一。

瓦克夫,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全部财富或能产生收益价值的土地飞产业,专门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与社会慈善事业。由此而产生的留置财产的方式,后来发展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历史上曾广泛流行于西业、北非、南亚各伊斯兰国家。其特点是以奉献安拉之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财产的所有权,明确限定了用益权,留作瓦克夫的土地、产业归安拉所有,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3. 张斐

【答案】张斐是魏末晋初人,西晋著名律学家。约与杜预、刘颂同时。晋武帝时任明法椽,曾为西晋《泰始律》作过注解。著有《律解》(二十卷)、《汉晋律序注》(一卷),均己失传。现仅存《晋书·刑法志》中所录他注《泰始律》后所上《注律表》。他和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为后世所沿用,常以“晋世张杜律”、“张杜之律”并称。

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为:①以礼率律。认为法律的核心是礼,这表现在晋律的体例上。②关于《刑名》的性质与作用。认为《刑名》之所以置于篇首,是因为“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之纲领”,是总的指导原则,而其余各篇则是《刑名》的具体运用。③立法必须以“理直刑正”为原则。“理直”即符合纲常礼教的要求,“刑正”即合乎封建法制原则,有罪必罚,罪刑相当。他认为,要使法律达到“理直刑正”,就应准确、简明、扼要,宽严适中。

4.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

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二、简答题

5. 简述宋代行政机构的设置。

【答案】宋初一改唐中枢三省的体制,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

(1)“两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以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的长官与宰相平级。中书与枢密院号称“两府”。

(2)“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三个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其长官为“三司使”,总管国家政经。

(3)地方上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简称“四司”。路下为州,是路以下重要的一级地方政权。州下为县,是地方行政机构中最低的一级。

6.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此变化?

【答案】《大明律》与《唐律》相比,主要变化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明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而且也是对唐明立法成就的总结与发展。

(1)体例上的变化。《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上则与《唐律》有所不同。《大明律》按照以往“名例第一”的原则,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全律之首,但分则部分,则按照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划分门类与精简条文。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较《唐律》精简了四十二条。(3)罪名与刑罚。《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除了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便于依法定罪。

(4)语言风格简明。《大明律》在文字表达上较为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长于儒雅,而失之简明。

(5)律前附图。《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一日了然,对于了解律意有极大帮助。

三、论述题

7. 试述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答案】明朝初年,以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在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中,逐步形成了“明刑弼教”、“重典治国”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法律思想,并对整个明朝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礼刑并用、“明刑弼教”是中国封建社会治国的根本措施和基本方略。朱元璋在施用两手经验

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明刑”和“重典”的作用。“重典治国”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

a. 重典治吏即是对官吏犯罪予以严惩。明朝不仅严惩官吏失职、读职行为,重惩贪官污吏,还专门创设了奸党罪以防范臣下; 设廷杖之制当廷惩治违抗皇命的大臣。在具体执行时,对大臣毫不留情,大加杀戮。但是,“重典治吏”的思想与措施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运转。

b. 重典治民就是要用严刑酷法来使知民重刑之威,从而畏于犯罪。明朝法律巧立罪名,设诸多酷刑,且有厂卫特务时兴冤狱,杀人至惨,用刑至毒,试图用恐怖主义的刑罚手段来治民。

重典治世思想的推行,使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刑罚趋于苛峻,由此而导致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加速了封建社会走向灭亡。

②“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

治国重礼,礼法结合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成为其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朱元璋认为,在礼法关系上,封建道德的教育感化是先导,刑罚镇压是手段,并告诫后世子孙,在和平时代,应当用法轻缓。

《大明律》卷首将“八礼”图与“二刑图”并列,并规定“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奴碑不得告主”、“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裨不证主”等多项条款,进而使封建道德的精神统治力量与封建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合为一体,有效地发挥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

(2)明初立法指导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①经历了元末天下大乱、豪杰蜂起的明初统治者认为天下初定,但仍是一个乱世,对于乱世应该用重典治理,并且认为元朝灭亡的重要原因在于为政宽纵、吏治腐败,从而导致农民起义。故而,为防范官吏横行导致人民造反,将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作为治理乱世的主要内容。

②元末明初之际,内外形势复杂,就政府运作而言,元朝的法制极其松弛,极不可取。因此,明初承元乱世就必须“明刑弼教”,修明法度,施以重典。

③朱明王朝建立伊始,维护皇权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是其重要目标。为此,明初统治者采取了严刑镇压人民,清除统治阶层中对皇权形成威胁的异己的手段来确立皇权的不可挑战性。故在重典治民与重典治吏方面,明初统治者始终未曾放松。

8. 清末司法制度变革述评。

【答案】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领事裁判权制度出现

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在华侨民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中英五日通商章程》和《中英五日通商附粘善后条款》。

①会审制度的形成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