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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政法学院610综合(法理、宪法、刑法、民法)之宪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2. 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

【答案】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3. 无记名投票

【答案】无记名投票是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称秘密投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选民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填写选票后亲手投入票箱,而无需在选票上标示任何个人信息。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信任的人代写。无记名投票方法有利于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候选人。

4. 宪法适用

【答案】宪法适用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包括两层含义:①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②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二、简答题

5. 你认为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是怎样的? 其现状对我国的宪法实施是否产生影响?

【答案】(1)现阶段公民的宪法观念

当代中国公民的宪法观念己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总体而言宪法观念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大多数人还停留在知道宪法,而不知道宪法的精神和本质的状态。尤其是在宪法的适用问题上仍然认为其为政治法不能用于司法实践。

(2)公民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现状对宪法实施有较大的阻碍作用,表现为:

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同时宪法实施离不开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又受一定观念的支配,因此具有什么样的宪法观念,什么水平的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就显得尤其重要。二者的良胜互动必然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我国公民当前的宪法观念对于宪法的实施仍然具有较大的阻碍作用。

当然,随着我国公民宪法观念的不断增强,必然对我国宪法的实施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引用宪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是例证。

6. 谈谈我国2004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深远意义。

【答案】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第3款,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我们的国家和每一个公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它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使命。

宪法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条款是宪法的核心,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是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服务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目的,而国家机构仅仅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足以昭示国家未来立法的宗旨和方针,并且为国家行政和司法设定范围。因此,人权原则与其说是为公民设定的一种权利,还不如说更是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设定的相应的义务。

(2)人权入宪使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了新的内涵,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基本的宪法准则。 人权在本质上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提出的正当要求。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和义务的宣告,就是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规定国家应当对公民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主体,是义务的承担者。公共权力必须保护人权,否则,就是违宪。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以宪治国。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的规定,为人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保障,是宪法的新发展,也为我国法治的发展确立了根本的准则。

(3)人权入宪,对于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是当今世界受到普遍接受的时代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只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变成一种信念才能发挥其巨大作用。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是相当全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受到我国宪法的承认和保护。我国宪法高举起人权旗帜,表明了我国促进人权的决心,也昭示了人权的神圣性和崇

高地位,这必将促使全社会从宪法的高度来看待和接受人权。权利观念的创新,必将推进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惠及十几亿人民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4)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

以前宪法之所以没有采用“人权”概念。一是认为人权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 二是作为法律术语,人权一词的含义比较笼统和含糊,而“公民基本权利”在主体和内容上都比较确定。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不准确的。人权概念也是社会主义的战斗口号,而且从法律上讲,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不如人权概念那样有影响力。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5)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不仅使第33条关于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更加完整,对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而且对整部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起到统率作用,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未来发展将产生导向性影响。这对于提高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权利意识,从而更好的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7. 简述国家机构具有哪些特殊性?

【答案】(1)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特定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在某此文化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保证本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实现阶级统治和阶级使命而建立的国家组织。

(2)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有的虽然本身不是暴力机关,但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其意志的实现。

(3)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系统性。这种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同一个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工组成;

②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也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下组成的。

就整个国家而言,由这些不同职权、不同活动方式的国家机关组成一个国家的具有严密组织性的国家机构体系。

(4)国家机构的法定性。组成国家机构的各个国家机关的成立、增加、减少具有法定性: ①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沉下,才能成立国家机关;

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③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5)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极少数中坚分子所组成。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近现代国家通常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国家权力实际上是由社会上的极少数人所行使,这些人通常是统治阶级中的最积极、最活跃的分子。

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也通过某些途径参与国家的政治过程,但通常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