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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大学法学院632法学综合A(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2.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

【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3. 无记名投票

【答案】无记名投票是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称秘密投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选民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填写选票后亲手投入票箱,而无需在选票上标示任何个人信息。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信任的人代写。无记名投票方法有利于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候选人。

4.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二、简答题

5. 简述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答案】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机关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相对于我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

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6. 简述人身自由的宪法意义。

【答案】(1)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石。

(2)人身自由的宪法意义

①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是公民作为人而表现的基本价值要求,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身自由制度的完善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结果,反映了人类自我完善的过程。

②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利。在现代宪法体制中,自山通常分为人身自山、精神自山与经济自由等; 享有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人身的独立与自由,即首先在人身上成为自由的人,其人身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同时客观卜存在有效的人身自由保障制度。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与自由的行使则会失去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人身自由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反映了宪政的基本要求。

③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人身自由本身体现了人的价值,构成公民与国家之间保持协调的重要因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人身自山的价值能否得到尊重,其自山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从法律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

7. 外国宪法修改在内容上的限制。

【答案】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或者暗含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a. 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如挪威宪法第112条规定:“宪法修正案决不能同本宪法所包含的原则相抵触,只能在不改变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条款进行修改。”

b. 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对本基

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响联邦按州划分之原则,各州参与立法的原则或第1条和第20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修改,但很显然,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现行宪法存在的基础,四项基本原则发生变化,国家的性质也将发生变化,宪法的性质也将同时发生变化,因此,我国宪法修改机关在进行宪法修改时,四项基本原则小在宪法修改之列。

(2)国家的领土范围

如法国现行宪法第89条第4款规定:“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开始或者继续进行。”阿尔巴尼亚宪法也有类似规定。

(3)共和政体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39条规定:“共和政体小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法国宪法第89条第5款也作了类似规定。

8.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案】(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其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它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每次召开会议时,它要向全国人大作出自上次全国人大会议以来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会议对它的报告要作出决议。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能,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这些机关要对它负责并报告下作。

(2)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的原因

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大,且不是专职,每年一般仅出席一次例会,在闭会期间难以实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因此,在全国人大中再选举产生一个小型的、人员有较强的稳定性、能代表全国人大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常委会显然符合现实国情。

9. 从各国宪法的变迁来分析宪法变迁与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

【答案】(1)宪法变迁的含义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文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式之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各国宪法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其宪法规范也发生着变迁,如二战后各国开始新一轮制宪运动,其中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违宪审查机制的增强。

(2)宪法变迁的原因与意义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根本法的作用,宪法变迁使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