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0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四级三审制
【答案】四级三审制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四级法院,并实行三审终审制。该体制主要包括: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
2. 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
一。设立奸党罪目的在于钳制臣民思想文化,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3. 三刺之法
【答案】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刺之法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十分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4. 领事裁判权
【答案】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清朝末年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其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实施了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
5. “出礼则入刑”
【答案】“出礼则入刑”是西周时期“礼”“刑”的运用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顶防; “刑”是消极的处
罚,是惩恶于己然的制裁。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以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出刑之所取”。
6. 保辜
【答案】“保辜”制度是唐律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而作的特别规定。对于手足伤人及用器物伤人,唐律视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胃·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7.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8.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二、简答题
9. 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这一原则与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有何异同?
【答案】(1)“亲亲得相隐匿”的含义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仟。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2)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为一般主体,没有排除亲属之间隐匿不应受窝藏、包庇罪规制的情形。
(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该条规定了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这就是说被告人的亲属也具有作证的义务,而不能隐匿其亲属的罪行。
(4)亲亲得相首匿与现行刑法和刑诉法中规定的异同
①相同点
三者的相同点在于在其适用时均存在例外的情形,具体表现如下:
a.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适用于除犯谋反、大逆之外时,亲属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即在亲属犯有谋反或大逆罪行时,即便有该原则的存在,但亲属间的相互隐匿仍然构成犯罪,而且并不得适用该原则进行罪的减免。
b. 刑法中规定的窝藏、包庇的罪也有其适用的条件,即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而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或帮助其逃逸或包庇的才构成犯罪。该罪在近亲属间适用的前提要求必须知道对方已经犯有罪行,而在不知道的情形下即使为对方提供住所等,也仍不构成犯罪。
c.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要求证人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即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表明即使近亲属之间知道所犯的罪行,但也可能因为不具各作为证人的条件而免于作证。
②不同点
三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主体方面的规定上,具体而言是指:
a.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体主要是指亲属之间互相隐匿,而且卑亲属为尊亲属隐匿罪名时,不负刑事责任,尊亲属为卑亲属隐匿时,一般情况下也不负刑事责仟。体现了古代法治中重视道德家庭伦理的特征。
b. 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并不限于亲属之间,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为一般主体,没有排除亲属之间隐匿不应受窝藏、包庇罪规制的情形。因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亲朋好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应当按照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这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是不同的。
c. 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没有给予亲人以特殊豁免,也没有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规定,将证人的主体界定为一般的主体,而当其属于亲属范围之内的证人没有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这表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的规定首先考虑的是社会秩序的建立,而非人性的正常发展。这也是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区别。
10.简述“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答案】(1)服制的含义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鳃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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