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899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热审

【答案】热审是指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督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规定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开始的热审决囚只适用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

2.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3.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4. 六杀

【答案】“六杀”是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中关于杀人罪的最大发展,是在《斗讼律》中对杀人不同情形作了区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是指预谋杀人; “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己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5. 三肴之法

【答案】“三肴之法”是西周时期除“三赦之法”外,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肴、原谅的规定。“三肴之法”包括“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

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己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6.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7. 诣闭上书

【答案】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勤,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阔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 ②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诱,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③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闻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8. 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

一。设立奸党罪目的在于钳制臣民思想文化,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二、简答题

9.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诉讼权利

秦汉时不许未决犯告发犯罪。晋律规定:“囚徒诬告人犯,罪及家属。”北齐法律规定禁止囚犯告诉。

(2)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如魏明帝、北周武帝常常亲自听讼。

(3)直诉制的形成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的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相承。

(4)刑讯用测立法

《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断食三

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止”。《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测立”之制。此法入隋而止。

(5)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魏明帝曾下令死罪“有乞恩者,使与奏”; 北魏律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死刑决定权只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也是控制。

(6)上诉制度的变化

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 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

(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官须报郡,由郡派出督邮案验。各代还普遍施行特使察囚制度,加强对地方审判的监督。

(8)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以执行。

10.请简要论述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

【答案】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

(1)扩大谋反、谋大逆等罪的适用范围,并加重其刑罚责任; 严厉打击任何威胁封建皇权统治或皇权尊严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上,以皇权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客体,以谋反和谋大逆作为“十恶”首要惩治的两种行为。

②在行为上,扩大谋反和谋大逆两罪的适用范围; 将上书奏事中言语违反避讳规定、奏疏议论朝政内容不符合皇帝意志以及民间异姓结拜等行为全部认定为这两类罪的范围,予以重刑打击。

③在刑罚上,对被认定为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予以重刑打击:共谋者不分首从凌迟,同居的男性亲属不分异姓、不分是否同籍、不分废疾或笃疾全部斩首; 并且犯谋反和谋大逆者的死刑决不待时,也不予以赦肴; 此外,财产入官,十五岁以下男丁和女性亲属全部籍没为奴,十一岁以上男丁要予以阉割付与回疆给官兵为奴。

④为了加大对危害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人民告发和予以捕获,可以予以授官并获得被告发者的全部财产。

(2)大兴文字狱,严厉打击思想异端,强化思想控制。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对于汉族知识分子的思想控制尤其严厉,尝以一言入罪。实行思想控制和文字入罪的作法在历朝都有,如秦代焚书坑儒,但清朝大兴文字狱达到空前规模,知识分子动辄因言语得咎,被判大逆等罪株连的大案在康、雍、乾三代近百起,对知识分子思想的控制也空前严厉。

(3)强化皇权,打击臣下结党,沿袭明制打击奸党,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清朝禁止臣下结党,因此也适用明朝《大明律》设置的“奸党罪”,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