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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899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先请

【答案】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总的来看,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法律维护,即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有力体现。

2. 五听、五听制度

【答案】“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作出合理判决。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3.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4. 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案】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马锡五同志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出的经验成果。其特点包括: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

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5. 唐律赎刑

【答案】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已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卜官,及七品以卜官之相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6. 《九章律》

【答案】《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有用部分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7.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8. 咨议局

【答案】“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咨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咨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二、简答题

9. 清朝是如何加强在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的?

【答案】清朝加强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的措施主要包括:

(1)清初刑事政策的矛头直指思想文化领域。

清朝统治者出于民族统治压迫的需要,钳制汉族士大夫的思想文化,扼杀任何可能出现的反清思想; 并且加强镇压明末兴起的怀疑、反对君主专制统治思潮,以巩固清王朝的统治。清初推行“剃发令”,强迫汉人接受满洲族习俗。

对于士大夫,一方面提倡僵化的程朱理学,并通过八股取士进行拉拢、限制,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搜缴各类反清或“异端悖逆”的书籍,严禁汉族士人结社订盟,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2)顺治年间,禁止汉族士大夫结社,连聚会讲学也在禁止之列,士子们不得不关起门来,埋首经史考据,思想界毫无生气。

(3)清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有意识发动“文字狱”,以士大夫各类作品中的一些文字语句作为罪证,罗织大案,株连苛求,推行文化思想恐怖政治,恐吓士大夫。乾隆朝还借着修《四库全书》的名义,大肆搜查民间藏书,并销毁。

清朝统治者虽然大兴文字狱,清律例中却没有一条文字语言的罪名,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谋大逆”定罪的。清朝统治者正是通过严刑酷法,用莫须有的罪名来恐吓天下之人,以达到稳定政权的目的。

10.唐律是怎样划分公罪和私罪的?

【答案】唐朝法律将官员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说明立法技术有了很大进步。

(1)公罪是指在办理公事时,由于办事不力、失误或者差错所犯的罪,而不是由于办私事而犯罪。私罪正好相反,做的事与公事无关,只是为了谋私利,或者打着办公事的旗号办私事,在这过程中所犯的罪称为私罪。

(2)公罪和私罪只适用于官吏,在处理时公罪从轻,以免打击官吏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私罪从重,这样可以预防官吏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适用官员特权即官当时,公罪可以多当一年。

11.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案】与辽国相比,金国法律在吸收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方面更为显著,在刑法内容方面,金国结合本民族和统治政权的实际情况,对于有些规定作了较大的变化。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的重要变化:

(1)加重对“盗”罪的处罚。盗罪除了依法治罪外,还要加三倍追罚赃款。后又规定盗罪要附加刺字。

(2)缩小“八议”适用的范围。金国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八议”制度,但范围较唐、宋法律要缩小,而且在适用上的限制也更加严格。

(3)严肃官纪官规,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对于官吏贪赃及询私枉法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为了整肃官场风气,专门制定了《品官犯赌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