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为什么说该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原则?
【答案】(1)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②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乎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的地位与意义:
①赋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宪法中平等原则的要求。
②赋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民事实体法中的私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③赋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价值。
(2)平等性原则是民事诉讼基本性原则的原因
①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具有宪法性的地位,因而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
②该原则是私法自治和私法平等原则的引入,体现了民事诉讼显著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点,同时对于保护各方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③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排除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社会地位特殊,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拥有法律上的优势,从而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平等性原则是维护两造平等对抗诉讼模式的前提。
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对于保证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原则的实现,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与辩论原则的实现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其他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2. 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案】(1)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2)缺席判决适用的情形
①被告提出反诉,受诉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来终结本诉程序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
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③受诉人民法院裁定小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小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④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也就是缺席判决。
⑤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
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可缺席判决。
⑦审判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中,受诉人民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a.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一般为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参加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则就参加之诉而言,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3. 简述我国不同法域的相对独立性。
【答案】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是相对独立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性。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有所不同,或者分属于不同的法系,或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鲜明的特点;
②法律实施的区域性。各法域都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和独立的司法权,法域之间不隶属。相互独立,一法域制定的法律只能在本法域内适用。在我国,内地法域所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除涉及国防、外交等事项的少数法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外,绝大部分只能在内地发生效力;
③各法域互不依附。香港和澳门的立法,除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受中央立法的约束;
④各法域之间是平等的。在我国,虽然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属于地方的立法机关,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与内地的法律在适用上是平等的。
4. 简述鉴定意见的诉讼价值。
【答案】(1)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2)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
(3)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①可以帮助法官判断那些需要具各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才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
②可以帮助法官审查其他证据材料,以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真伪,如对有争议的借据、收条进行文书鉴定等。
5. 简述民事诉讼中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案】(1)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起到约束作用,有助于程序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理论所应遵循的内容是:
①直接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或消灭的事实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法院才能将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②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原则上应受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自认的约束。 ③法院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
(3)约束性辩论原则的优点
约束性辩论原则由于要求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真正使法院居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使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也能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其合理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6. 现行民诉法对执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执行管辖,是指对一定的执行案件、执行事务和执行中的命令及裁判事务决定由何法院执行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①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a. 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b. 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c.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d. 其他案件。
②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a.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b. 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c. 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
d. 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e.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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