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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执行异议。

【答案】(1)执行异议的含义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2)执行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3)执行异议的事由执行异议的事由,包括:

①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②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

③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④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4)执行异议的程序

①异议的提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符合异议条件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②管辖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实行专属管辖,由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在委托执行时,则由受托法院行使管辖权。

③异议的时间。执行异议应于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

④裁判。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⑤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执行异议的效力

①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为;

②撤销或更正原执行行为;

③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救济。

2. 简述执行措施的分类。

【答案】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所采取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

权人权利的方法、途径、步骤、程序。

(1)根据执行措施能否达到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来分,可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控制性措施是以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隐藏、变卖、毁损为目的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禁止交付等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变价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来分,可分为间接执行措施和待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不能直接实现执行依据的内容,但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来实现。待执行措施是法院采取有别于执行依据要求的方式实现法律文书的内容;

(3)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的类型,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对动产的执行、对不动产的执行以及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对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3. 简述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答案】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资格

①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②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已经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已经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包括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也可参与分配。

③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

(2)须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

(3)须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多个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请求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或多个债权人根据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

(4)参与分配的时间。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5)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

(6)须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4. 简述执行担保。

【答案】(1)执行担保的含义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2)执行担保的适用条件

①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②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3)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

执行担保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体现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担保合同。

(4)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执行担保不当然引起暂缓执行的后果,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已开始的强制执行行为全部停止,不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再为新的执行行为;

②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自行解除;

③暂缓执行期间,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④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则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5. 简述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阶段的主要环节。

【答案】开庭审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完成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后,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样五个诉讼阶段。

(1)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具体是指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期口到来时,在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并完成的准备工作。

①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②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首要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并就每一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分清是非责任,奠定栽判基础的目的。

(4)案件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秘密进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