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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南大学法学院857综合课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既判力的概念和意义。

【答案】(1)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具有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是判决本质上所具有的效力,是判决所具有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效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又称外部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的不可撤销性。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时,判决成为确定的判决,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的。

②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既判力的意义

既判力的意义体现为既判力的拘束作用,既判力的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对后诉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

①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判断相反的判决。

②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前者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即禁止作为的消极性;后者为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即要求积极作为。

2. 简述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答案】(1)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

(2)法院调解原则的特征

我国的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②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③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

(3)法院调解原则的内涵

法院调解原则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调节过程中都应遵守的原则。“自愿”、“合法”是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当事人真

实的意愿。调解的自愿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a. 程序意义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官提出建议,但是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进行。

b. 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实体上的自愿,是指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有任何强迫的成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但是该方案也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②合法原则,是指法院的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必须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调解的合法性原则也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a. 程序合法。指为了保障程序公正,调解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范进行,不得因调解而违反程序性规定。

b. 实体合法。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应当违反实体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答案】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诉讼行为能力。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担任诉讼代理人最基本的条件。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才能与被代理人本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效力。否则,诉讼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实施的诉讼行为无效。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行为只要未超越诉讼的代理权限,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而非由诉讼代理人承担。

(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利害冲突状态,因此法律禁止双方代理。

4. 简述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答案】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愿原则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或取得双方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进行。后者指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出于当事人双方

的意愿,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带任何勉强的成分。这也是它与民事判决的主要区别之处。

(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查明案件事实是分清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前提,又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民事案件的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对此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时必须查明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抓住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进行有理有据的调解工作。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盲目调解,只能是事倍功半,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甚至使案件久拖不决。

(3)合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他们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之一。一方面,在程序上要合法,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内容也要合法,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这里的“合法”,应理解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像判决那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定。这是由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调解的达成主要靠当事人自主协商、达成合意,调解协议即使与实际的法律关系状况有所差异,也应看作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一般不宜干涉。但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仍有审查的必要,发现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不能批准。

5. 简述诉讼标的概念的基本含义。

【答案】(1)诉讼标的的含义

诉讼标的,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

(2)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①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诉讼所要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也有所区别,而诉讼时效的期间因所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对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就关系到当事人起诉时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以及诉讼的时效问题。

②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法院的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

③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的。

④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判断根据就是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⑤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要厘清既判力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弄清诉讼标的问题。 ⑥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3)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标的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