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诉的合并的条件有哪些?
【答案】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诉的合并分为三类:①诉的主观合并或主体合并,即当事人为多数的合并,又称为共同诉讼;②诉的客观合并或客体合并,即当事人相同而诉讼标的为多数的合并;③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意义在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也避免或减少相关联的诉之间的裁判冲突。但滥用诉的合并可能反而使诉讼复杂化,造成拖延。因此,诉的合并需要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制。
一般认为,诉的合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若干诉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包括诉讼主体方面的联系或诉讼客体方面的联系,比如诉的主观合并要求诉讼标的相同或同类,诉的客观合并要求诉讼主体相同,反诉与本诉合并要求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2)受诉法院对其中一个诉有管辖权,但其他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诉不能合并。
(3)合并的诉必须适用同类的诉讼程序。
2. 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答案】(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其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当事人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但从广义上讲,当事人除了原告与被告之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当事人的称谓因诉讼的程序和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普通程序和简单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的,仍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等。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①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者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②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与被告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相互对立的两造。他们的诉讼地
位既相互对立又彼此依存,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没有被告原告也无从谈起。他们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其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和消灭有重大的影响。
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3.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情形有: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从理论上说,特殊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①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
②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 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案】(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
①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的适用仅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②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申请作形式上的审查就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15日内,债务人如果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主动履行债务,则支付令自行失效。
③督促程序是简略式程序。法院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原则,不进行实体审理,也不传唤债务人到庭及调查取证。法院仅是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事实、证据进行单方面的审查。审判组织上采用独任制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促程序结束,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5. 对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简单评析。
【答案】(1)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的财产保全和诉中的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
在立法中设置并在诉讼实践中依法适用财产保全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出并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财产保全程序的意义之所在。反之,如果没有财产保全程序的保障作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就根本无法得到实现。因此财产保全制度对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判决的执行都具有重大意义。
6. 简述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答案】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资格
①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②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已经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已经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包括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也可参与分配。
③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
(2)须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
(3)须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多个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请求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或多个债权人根据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
(4)参与分配的时间。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5)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
(6)须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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