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仲裁条款自治说
【答案】仲裁条款自治说是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现代观点,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条款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在仲裁条款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做出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庭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小是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2. 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基于属人管辖,国家不仅有权要求其境内的本国人服从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还可依法拒绝本国人的出境要求,对犯罪的本国人不采取驱逐出境措施并可拒绝引渡给外国进行审判和处罚。属人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
3. 光船租赁合同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移转给租船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来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来说,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有所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都是运输合同,但光船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在海运业务中,通常都是采用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的方式进行运输,采用光船租赁的情况较少。
4. 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己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下列作用:①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证据; ②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5.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答案】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域外送达的常见形式之一,指一国法院将需
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条约都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的送达一般都要求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现存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而且,除少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外,大多数都规定外交代表或领事只能对所属国国民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都规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外国官员在内国境内接受其本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诉讼行为,是对内国主权的一种侵犯。
6. 法则区别说
【答案】法则区别说作为国际私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学说之一,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后传入法国,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Bartolus )、法国的杜摩兰、达让特莱等。巴托鲁斯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如:①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②按照当时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则依契约地法。③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④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履行地者,依履行地法。⑤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法定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关于遗嘱执行的方式,依行为地法。⑥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⑦关于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
二、简答题
7.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种?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哪种模式?
【答案】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主要有:
(1)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这一模式的典范。
(2)专章专篇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规中以专章或专篇的形式较为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与前一种立法模式相比,这种立法模式显然是个进步。原来一些曾经采用前一种模式的国家如希腊,后来在修订民法典时纷纷采用这种模式。
(3)单行立法式或法典式,即采用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该模式以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的颁布为标志,该模式表明了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进步和成熟。单行立法式或法典式是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和发展趋势。
我国的冲突规范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标志着我国开始采用单行方法模式。
8. 简述能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
【答案】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在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作出了规定,但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大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严格规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依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而一国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有关案件具有管辖权,即什么是法院的管辖依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基于对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规定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方面,更确切地说,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抗辩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败诉方基于除其本身失误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就认为该诉讼程序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内国法院就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在内国境内寻求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所谓“确定的判决”是指由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按照其内国法所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大多数国家的学者都倾向于主张依该外国法院地法来决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确定判决的问题。
(4)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获取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并且应该基于内国法来决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
(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抵触,或不与内国法院己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6)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某些国家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把有关外国法院应适用依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到的实体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并非普遍采用的一种条件。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在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或参加涉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 同时,如果原判决法院所属国拒绝给予互惠待遇,内国法院也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