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可保利益
【答案】可保利益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一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可保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2. 人际法律冲突
【答案】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即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当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这类人际法律冲突国家的法律时,就产生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冲突规范指向何国,就按该国人际私法来解决,一般是分别不同民族、种族、宗教而适用各自的法律。
3. 域外取证
【答案】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在国外提取有关证据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种特殊制度,由各国民诉法及各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领土主权。即使有关证人有义务出席受诉法院作证,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强制要求该证人作证,不能在有关国家境内实施取证行为,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4. 法院地法
【答案】法院地法(LEX FORI)是系属公式的一种,是指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如:①国内立法、国际条约没有有关国际私法规范所规定的条文时; ②识别依据; ③被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违反了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时。
5. 平行管辖
【答案】平行管辖又称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平行管辖多适用于与国家和社会的重
大政治利益关系不大,但连结因素又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众多连结因素所在地法院之一提起诉讼。在平行管辖中,内国只是一般地规定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连结因素,而且连结因素往往在两个以上,其中既有在内国的,也有在外国的,可由原告选择其一向内国或向外国法院起诉。
6. 旗国法
【答案】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二、简答题
7. 判断:请求司法协助的,不仅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当事人。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除了请求协助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由有关当事人提出请求书以外,寻求国际司法协助的请求通常都是由国家作出的,所以,可以说国际司法协助的执行是请求国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有关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对被请求国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没有对被请求国的请求权。
8. Please explain and comment on the Theory of Vested Rights.
【答案】V ested Rights即“既得权说”。
(1)“既得权说”的内容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赛在1896年出版的《冲突法》一书中,虽以法律的严格属地性为出发点,但又主张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他认为:
①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小应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一原则);
②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作为例外,可不予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二原则);
③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律(他的第三原则); ④他还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他的第四原则)。
这就是有名的“既得权说”(Doctrine ofVested Rights)。这种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只不过是保护当事人根
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己取得的权利。
(2)“既得权说”的影响和评价
①戴赛的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不幸的是,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许多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依戴赛所说的一国政府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律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英国学者戚希尔原来拥护既得权说,他后来放弃了这种观点,并转而对它进行批判,他曾说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主权原则与适用外国法之间的矛盾,其结果是把国内法理解得过于狭窄。就连戴赛所著《冲突法》,在1949年第6版中,修订者已对该原则加以修改,而1967年第8版己将它完全删去。
②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戴赛的学说曾得到许多国家法学家的拥护。美国的比尔主持编写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就把这个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他认为:“当法律产生一个权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成了一个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许多地方得到承认。”就是在现在,保护既得权,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仍然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的和任务。
9. 简述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答案】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多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比较起来,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①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权利甚至大大超过在联邦制国家内其成员国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同这些地区的法律差别极大,因此,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可能同国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差不多:而且,各法域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进程将是缓慢而艰难的。
②这些地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绝非本身所固有,而是国家根据这些地方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与在联邦国家内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又有所不同,至少避免了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演变成为国际法律冲突。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 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中国内地的法律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与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和澳门法律之间的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港澳台拥有包括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签订和履行协议的高度自治权,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国际协定适用于某地区而不适用于其他地区的情形。这可能导致各地区的本地法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