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伯尔尼公约》
【答案】《伯尔尼公约》即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之一,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缔结。缔约国家于1887年组成了伯尔尼同盟。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历经五次修订,到2006年11月己有162个成员国,大部分成员国采用的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著作权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界定了保护作品的范围和权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开放性的国际公约。
2. 理算地法
【答案】理算地法是指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行为地国的法律。共同海损理算是海事法律关系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应适用理算地国家的法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理算地的确定比较重要。通常是以航程终止地或航程中断地来确定理算地。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答案】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分三类:①采事实说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举证证明; ②采法律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③采折中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4.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答案】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域外送达的常见形式之一,指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条约都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的送达一般都要求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现存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而且,除少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外,大多数都规定外交代表或领事只能对所属国国民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都规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外国官员在内国境内接受其本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诉讼行为,是对内国主权的一种侵犯。
5. 国际商事仲裁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最常见的类别之一,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授权该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就争议作出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自愿性、自治性、保密性、快速性、终局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6. 绝对豁免论
【答案】绝对豁免论是一种最古老的国家豁免理论,兴盛于19世纪,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戴赛等。该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小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国家的豁兔权不仅体现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也包括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 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事争议。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
二、简答题
7. 简述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答案】(1)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又称“保留条款”,是指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本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 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形式
根据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中限制外国法运用的立法方式不同,可以将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形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直接限制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如果外国法的适用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则该外国法不予以适用。
②间接限制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内国的某些法律规则具有绝对强制性并且必须直接适用,以此间接地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
③合并限制方式。是指在国内法中同时采用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方式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
(3)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①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情形
按照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实践,只要其冲突规范所援引适用的外国法在内容上与本国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则相抵触,便足以构成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理由和根据。但更多国家的国际私法则强调应按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功能来考虑其适用规则。只有根据冲突规范援引而适用外国法将会导
致违反本国公共秩序的适用效果时,才应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②公共秩序保留是否应受国际条约的约束,目前对此问题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有关的国际私法公约意在协调和统一各国的冲突规则,解决准据法的合理确定问题。而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在冲突法适用中的特殊国内法限制制度。无论有关国际公约是否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均不应影响法院地国依据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③外国法被排除后的法律适用
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法院对于该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法院地法。目前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仍采用这一原则。
④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持肯定态度。《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对于一外国法院要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我国法院只有在查明该判决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 判断:一国法院审判任何涉外案件都要适用法院地实体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一国法院在审判涉外案件时,应考虑本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
9. 判断: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制定的国际公约中包含一系列统一冲突规范。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成立于1926年,是由意大利政府发起成立的一个旨在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或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私法规则的国际组织。该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私法领域实体法的统一工作,主持起草了大批公约草案,内容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商事仲裁、代理、民事责任等许多方面。其中,该组织主持起草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两个公约一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统一法公约》在1964年的海牙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两个公约为后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制定与通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该组织制定的主要为私法领域的统一实体法规范,而非统一冲突规范。
10.《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优先权原则的含义和目的是什么? 依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适用优先权原则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1)优先权原则的含义和目的
①《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己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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