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706保险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纠正与处罚
【答案】纠正与处罚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发现保险人存在财务困境后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各国监管机构一般都通过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应对出现财务困难的保险人。尽管各国采取的正式措施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明确的书面指令: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 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 停止从事某些业务。如果保险人未能纠正已经被发现的问题,则会导致更加严厉的措施。
2. 团体养老保险
【答案】为应对员工在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需要,团体可能为其向保险人购买一份“生存保险”合同,员工退休后,由保险人一次性按保险金额向退体员工支付一笔款项,供其养老生活所用,这种团体保险称为团体养老保险。不过,随着企业年金的发展,近年来,团体员工的退休保障逐渐由团体养老保险转向企业年金保险。
3. 重要事实
【答案】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如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及变化情况、以往的损失赔付情况以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等。
4. 公开信息披露
【答案】可靠、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现有和潜在的保单持有人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理解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包括财务状况、财务业绩、风险及其管理与控制措施、公司业务、管理以及治理结构的基本信息。
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①相关性,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市场参与者的决策有关; ②时效性,时效性要求保险公司在意识到实质性信息后应尽快披露; ③易得性,保险公司的信息应当以最能引起市场参与者注意的方式公布,但要考虑不同披露方式的相对成本; ④全面性,披露的信息充分且易懂,能够涵盖保险公司的所有实际情况,以及作为一个集团成员的相关情况; ⑤可靠性,市场参与者基于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决策应当是可信的; ⑥可比性,信息披露应当使用国内外普遍接受的标准,以便可以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比较; ⑦一致性,保险公司应当在编制各个时期的连贯性信息中使用一致的方法和假设,并且进行披露。
5. 保险深度
【答案】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其计算公式为: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6. 定额年金
【答案】定额年金是指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的年金。这种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不随投资收益水平的变动而变
7. 股权变更监管
【答案】股权变更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辖区内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变更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设定股权变更的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应建立评估变更适当性的标准,包括对新的所有者、董事、高管及商业计划的评估。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提供控制权变更的报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控制权的取得者或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控制权的变更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需要提交文件的要求应视其辖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应对控制权变更给出明确的界定,并允许监管机构对交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
监管机构有权对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管机构可通过保险人上交的报告或现场检查的方式获取有关保险公司股东初始持股比例发生任何变动的信息。监管机构可根据所评估的控制权变化制定特别标准,包括评估所有者、董事及高管的资质,审查新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等。
8. 保险监管国际化
【答案】保险监管国际化的含义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防范系统性保险风险的跨国传播和蔓延,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问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通过这个组织和机制,形成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2)保险监管国际规则是对各国保险监管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共性抽象,是对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所以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以及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3)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它不可能通过人为的方式在一夜之间建立和推行,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二、简答题
9. 保险商品的特点有哪些?
【答案】保险商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契约性,保险经营资本的独立化,把保险分配关系直接地表现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交换关系。
(2)期限性,保险商品交易不是瞬间完成的,而是一个有期限的交易过程。在这期间,如果出现了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保险人的赔偿承诺或给付承诺就转变为现实的赔偿或给付。
(3)条件性,要求购买者(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就不能为保险商品的购买行为(除保险法另有规定者外)。
(4)诺承性,即保险交易双方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保险人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履行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也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最大的诚信履行对保险标的实质性危险因素的告知和保证义务。
10.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有哪些限制条件?
【答案】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份点: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上述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包括两个方面:①遭受损失的必须是保险标的; ②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保险的风险造成的。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被保险人才能要求保险赔偿,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不能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就无法核定损失,从而也无法支付保险赔款。
11.简述代位求偿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
【答案】(1)代位求偿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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