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825综合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案】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
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2.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答案】①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执行罚义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②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a. 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制裁措施,执行罚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b. 存在的前提不同。执行罚是以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或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c. 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3. 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
【答案】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一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所有条款。
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了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二、简答题
4. 简述行政给付一的原则。
【答案】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应遵循原则主要有:
(1)公平、公正、平等原则行政给付,其目的在于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实施,不允许有差别对待。对于行政给付的申请,行政机关通常只要没有正当的理由便不得拒绝给付。
(2)信赖保护与持续给付的原则除了一次性或者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外,大多数行政给付是定期性的,应当进行连续的、稳定的供给。有时因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改变有关基准时,应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对行政方面的改变权应设置适当的限制。
(3)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狭义的行政给付只是金钱或者实物的支付活动,对于确保人们的生活达到一定水准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从整个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看,为了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必须坚持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4)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行政给付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须按照一定程序实施。
5. 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30多年以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何成就和挑战?
【答案】我国1982年宪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宪法文本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提前到第二章,位于国家机构之间,表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 同时基本权利保护条款增多,相关保障制度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质量既是宪法发展程度的标志,也是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尺。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获得了巨大进步,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所应遵循的准绳。因此,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考察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之成就与不足。
(1)1982年宪法30年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成就
①加强了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a. 宪法本身的规定较为充实、具体,明确。在形式上,“八一宪法”基本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体系和内容,又超越了“五四宪法”,并将国家机构一章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作了顺序对调,这样方宪上的细节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视。在内容上,“八二宪法”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也是最为充实的,达18条,种类较为齐全。宪法的修改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完善。这一完善突出表现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这次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增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内容,增加私有财产的“征收”和“补偿”内容等。宪法通过约束国家权力来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是公
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基础。
b.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在立法层面得以具体化。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的实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但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在数量上并不多。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国家赔偿法》、《劳动法》,涉及宪法中所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的法律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障法》等。这些立法基本上解决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无法可依的问题。宪法确立了基本权利的性质与地位,公民基本权利进一步保障需要依靠法律的具体化。法律的具体化要严格依据宪法进行,任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程序。法律规定的具体化使得公民的人权保障更加具体、严格和与时俱进,也基本上是朝着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的。
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规定,人权入宪、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合理。 人权概念入宪既拓宽了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又拓宽了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内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多元利益分化,法治国家需要怎样的发展,需要怎样的社会管理,成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新困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政府承担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主体义务。“人权”是比公民权内涵更丰富,含义更广泛的权利,将其纳入宪法,意味着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管理的加强,都不能以侵害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底线。人权的范围广泛,基本权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小部分。基本权利是一个整体,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关人权保障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使得基本权利体系日趋完善。
③行政法领域中的相关立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更加严格的保护。
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从另一角度观之,则是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更加完善。另外,在行政决策领域强调风险评估、强调公众参与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义如,国务院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孙志刚事件”发生到行政立法的变动,前后共计三个多月; 从北京大学博士提出审查建议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相关行政法规废止之决定,前后不到四十天,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实现来看,这一过程的寓意远远超出废立某一部法律法规本身。法院、人大、社会和学者都参与了这一过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不仅具有立法效果,而且具有教育大众的效应。
④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逐渐健全。
司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实现基本权利有效保障的保证。虽然目前我国宪法还没有司法化效力,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中还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但是法律的具体化已经使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有了更为清晰地依据。如海淀区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适用了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处罚学生时要遵循程序正义,这样的探索性判决体现了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司法的能动性让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具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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